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振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振隆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振隆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12月8 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 至3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0 年12月8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10月24日 │民國99年10月21日迄│民國98年6 月24日及│ │ │ │99年10月23、24日間│嗣後2 、3 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偵字第51│察署99年度偵字第51│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 │ │50號 │50號 │681 、17453 號 │ ├───┬───┼─────────┼─────────┼─────────┤ │ │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訴字第51號│100 年度訴字第51號│99年度矚訴字第5 號│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國101年8月31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27│100 年度上訴字第27│99年度矚訴字第5 號│ │ │ │15號 │15號 │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國101年9月24日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助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第1503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執│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 │ │ 緝字第339 號 │12997 號 │ │ │②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 │ │ 院以100 年度訴第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2 年8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