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9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衍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 之犯行,原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其餘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例 │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1 年4 月23日│101 年4 月21日│101 年4 月23日│ │ │ │ │為警採尿回溯96│ │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101 年│院檢察署101 年│院檢察署101 年│ │ │度偵字第9623號│度毒偵字第2589│度毒偵字第2589│ │ │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最│ │院 │院 │院 │ │ 後├────┼───────┼───────┼───────┤ │ 事│案 號 │101 年度審易字│101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 │ 實│ │第1172號 │第1357號 │第1357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 年8月16 日│101年9 月26 日│101年9 月26 日│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確│ │院 │院 │院 │ │ 定├────┼───────┼───────┼───────┤ │ 判│案 號 │101 年度審易字│101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 │ 決│ │第1172號 │第1357號 │第1357號 │ │ │ │ │ │ │ │ ├────┼───────┼───────┼───────┤ │ │確定日期│101 年9 月10日│101 年10月22日│101 年10月22日│ ├──┴────┼───────┼───────┴───────┤ │備 註│ │編號2 至3 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 │ │ │審訴字第13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