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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4月30日 │100 年12月14  │
│              │              │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100 年│院檢察署101 年│
│              │度毒偵字第2206│度毒偵字第98號│
│              │號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最│        │院            │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
│  實│        │第1537 號     │第573 號      │
│    │        │              │              │
│    │        │              │              │
│  審├────┼───────┼───────┤
│    │判決日期│101 年3 月9 日│101 年10月19日│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確│        │院            │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 年度審訴字│101 年度審訴字│
│  決│        │第1537 號     │第573 號      │
│    │        │              │              │
│    ├────┼───────┼───────┤
│    │確定日期│101 年3 月9日 │101 年11月12日│
│    │        │              │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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