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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德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28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上述案件,業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又於98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822號、99年度壢簡字第352 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於99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13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前述案件,業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㈠㈡所述各罪接續執行,並於98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7901 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 年2 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0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9 月18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智棋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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