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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連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連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姚連昆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強制猥褻              │
│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2 月18日         │99年2 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100 年度速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72│
│關年度及案號  │第1314號              │14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交簡字第1423號│100 年度侵訴字第4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0年3 月25日         │100年8 月16日         │
├─┼─────┼───────────┼───────────┤
│確│法院      │板橋地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交簡字第1423號│100 年度侵訴字第44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0年5 月2 日         │100年11月7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