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正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
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正昇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正昇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施用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 │罪 名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終了日期│100 年4 月5日 │100 年4 月5 │100年7月5 日 │ │ │ │日 │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100 年│同左 │桃園地檢100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19931 │ │度毒偵字第3413│ │ │號 │ │號 │ ├───┬──┼───────┼──────┼───────┤ │ │法院│板橋地院 │同左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交訴字│同左 │100 年度審訴字│ │ │ │第240號 │ │第2109號 │ │ ├──┼───────┼──────┼───────┤ │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11日 │同左 │100年10月2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板橋地院 │同左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交訴字│同左 │100 年度審訴字│ │判 決│ │第240號 │ │第2109號 │ │ ├──┼───────┼──────┼───────┤ │ │日期│100 年11月4日 │同左 │100 年11月21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刑法第185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項前段 │之4 │例第10條第1 項│ ├──────┼───────┴──────┼───────┤ │備 註│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