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更字第2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更字第2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奇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101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1、12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若有明顯誤繕、誤載情形,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就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1、12所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11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1、12之宣告刑欄中所載「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應屬誤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均更正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更字第2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