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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曉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坤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邱坤豐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坤豐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係按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邱坤豐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均依法予以減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                │
├───────┼────────┼────────┼────────┤
│宣    告    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                │
│              │罰金,以銀元叁佰│罰金,以銀元叁佰│                │
│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87年間          │88年營利事業所得│                │
│              │                │稅申報期間      │                │
├───────┼────────┼────────┼────────┤
│偵  查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年 度 及 案 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                │
│              │第21873 號      │第21873 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號 │95年度簡字第116 │95年度簡字第116 │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 判決 │100 年12月30日  │100 年12月30日  │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號 │95年度簡字第116 │95年度簡字第116 │                │
│判  決│      │號              │號              │                │
│      ├───┼────────┼────────┼────────┤
│      │ 確定 │101 年1 月30日  │101 年1 月30日  │                │
│      │ 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1、│                │
│              │                │47條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 條第1 項│符合第2 條第1 項│                │
│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 款          │第3 款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拘役15日,如易科│拘役15日,如易科│                │
│              │罰金,以銀元叁佰│罰金,以銀元叁佰│                │
│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
│備註          │編號一、二之罪刑未減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
│              │簡字第116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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