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坤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邱坤豐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坤豐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係按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邱坤豐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均依法予以減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 │ ├───────┼────────┼────────┼────────┤ │宣 告 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 │ │ │罰金,以銀元叁佰│罰金,以銀元叁佰│ │ │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87年間 │88年營利事業所得│ │ │ │ │稅申報期間 │ │ ├───────┼────────┼────────┼────────┤ │偵 查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年 度 及 案 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 │ │ │第21873 號 │第21873 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號 │95年度簡字第116 │95年度簡字第116 │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 判決 │100 年12月30日 │100 年12月30日 │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號 │95年度簡字第116 │95年度簡字第116 │ │ │判 決│ │號 │號 │ │ │ ├───┼────────┼────────┼────────┤ │ │ 確定 │101 年1 月30日 │101 年1 月30日 │ │ │ │ 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1、│ │ │ │ │47條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 條第1 項│符合第2 條第1 項│ │ │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 款 │第3 款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拘役15日,如易科│拘役15日,如易科│ │ │ │罰金,以銀元叁佰│罰金,以銀元叁佰│ │ │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 │備註 │編號一、二之罪刑未減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 │ │簡字第116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