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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3號

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徐培元溫宗玲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弈名原名陳逸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連續」部分贅載,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連續」部分之記載,係贅載,此觀之原判決內,事實及理由欄內均未有就「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部分論以連續犯,且未據以加重其刑等情甚明,依前揭說明,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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