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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謝順輝俞力華翁毓潔
  • 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 原告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姜畯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姜畯傑 許志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3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易字第303 號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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