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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順輝俞力華翁毓潔

原   告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姜畯傑
許志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3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易字第303 號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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