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尹祺紳
- 送達代收人
- 謝碧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慶人律師
- 被告
- 陳家勝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被告
- 李政達
- 被告
-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陳柏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被告
- 大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9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易字第90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