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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虹翔

原告
尹祺紳
送達代收人
謝碧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被告
陳家勝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告
李政達
被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告
大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9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易字第90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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