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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榮澤吳宗航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告
六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緞
被告
古雲富
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訴字第143 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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