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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永順
被告
王金龍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苟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而逕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王金龍迄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原告對之逕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揭法條之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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