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永順
- 被告
- 王金龍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苟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而逕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王金龍迄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故原告對之逕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揭法條之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虹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