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 告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被 告 頎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被 告 高秀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1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