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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麗芬王鐵雄涂光慧

原告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被告
頎欣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被告
高秀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71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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