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6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歐德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歐德道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歐德道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550 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嗣經聲請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19號裁定減為拘役22日確定;再於98 年 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8年5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2 年1月23 日 下午5 時起至同日晚間8 時許止,在桃園縣中壢市合定路某處飲用啤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是日晚間8 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 —JES 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該日晚間8 時38分許,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前為警攔檢,並經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8毫克,因而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業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於上揭時、地,飲酒後駕車,經警取締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8毫克而遭查獲,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8毫克情形可佐。而依警員所製作之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被告酒後駕車,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等駕駛能力顯然欠佳之情形,於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中,其有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之跡象,命被告作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其有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之情形,命畫同心圓測試,有劃線彎曲之情形,此有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紙在卷可稽;按酒精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麻醉作用,對人體之影響多與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成正比,依國外交通肇事統計結果,駕駛人飲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時,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準一節,為法務部88年5 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說明甚詳,是被告於本案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68毫克,益見被告駕車時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而遭查獲,本次再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又遭查獲,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68毫克之犯罪情節,影響非輕,幸未釀成他人傷亡,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6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