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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政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4588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梁政義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本件除如下補充或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梁政義之前科應更正為㈠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5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交簡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上揭㈠、㈡之罪刑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101 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拘役部分則於同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梁政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核被告梁政義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頗具醉意,在此狀態下仍駕車上路,對道安所潛生之危害程度非可輕忽,雖係騎駛機車,與他種動力交通工具相較,對道安之危害稍輕,惟前自97年起至101 年間,已曾四度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皆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均執行完畢,此同有前揭卷存前案紀錄表為憑(至首度違犯該罪之時間係於91年間,迄本案行為時已歷11年之久,故不列為酌量之因素),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竟復萌漠視、怠忽他用路人安危之故態而再犯本件同質之罪,惡性甚重,惟念其事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抑且,於審理時尤深表知錯、認過,必將澈滌前愆之悔意,考諸原即意在使人悔改前非,重適社會,俾達刑期無刑境界之刑罰本旨,無如再畀予自省之機會為愈,兼衡案發時其職業為「在街頭賣玉蘭花」,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承明,家境則屬「貧寒」,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資力顯然不佳,再者,須併科罰金刑時,除應考量行為客觀法益侵害性之強弱、行為彰顯主觀惡性之輕重及基上憑認可責程度之高低外,尤應慎斟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而所應有之資力,另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應考量如上資力各情暨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本此各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互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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