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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游紅桃劉淑玲楊廼伶

原告
吳光斗
原告
吳姿穎
原告
吳景盛
原告
吳景輝
原告
吳景煌
被告
林志賢
共同送達代收人:賴妍蓉

      林國民即裕隆煤氣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等於本院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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