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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2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麗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882 、1436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游麗華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如下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游麗華之前科應補充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簡字第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3 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游麗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游麗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檢察官就此部分罪名漏論未遂,應予補正)。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游麗華先後於102 年6 月20日上午10時許、同日下午1 時34分許二次侵入住宅竊盜犯行,在時、空上皆具緊接密切之關聯性,依社會通念視之,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是此可徵其係出於單一竊盜犯意賡續而為,應僅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2 罪,悉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又查,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游麗華已著手於竊取屋內財物犯行之實行,因隨遭告訴人陳冠廷發現並報警處理,而遭警當場查獲之意外障礙始未得逞,為障礙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再此部分刑之加、減並應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又其先後2 次竊行,在時、空上皆明顯可分,自各具獨立性且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所為不僅侵及他人合法財產權利,更妨害他人居住安寧,復酌其犯罪動機端係意在牟得非份之財供己花用,不具任何值憫可宥之處,然竊得或得逞時可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對被害人造成之財損相對較輕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為第二次竊行時係「無業」,家境則屬「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竊盜未遂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0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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