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楊廼伶
- 當事人鄧盛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盛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59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鄧盛銘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鄧盛銘前於民國(下同)9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已於99年9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悛悔,其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000 號1 樓「泰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泰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以賽亞創意事務有限公司(下稱以賽亞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件「商品名稱」欄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商標註冊證號及商標權期限,均依序詳如附件一至四所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詎其竟未經三麗鷗公司、森克斯公司、阿迪達斯公司、以賽亞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仍基於販賣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01 年4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14日止,分別從香港及日本等地,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200 元至600 元不等價格購入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相同或類似商品,並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輸入臺灣後,旋陳列在泰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摩公司)上址門市及在該門市以網際網路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賣方Timer 3C泰摩科技代號「Z0000000000 」,以每件約400 元至950 元不等價格刊登販賣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位所示之仿冒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競標選購,以此方式侵害三麗鷗、森克斯、阿迪達斯及以賽亞等公司之商標權。嗣於101 年5 月14日下午6 時55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鄧盛銘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以賽亞公司告訴代理人陳仁輝、阿迪達斯公司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李穎甄、樓孟涵、證人即泰摩公司工讀生杜佳純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 (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資料檢索服務影本、Rilakkuma (拉拉熊)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定報告書、告訴人出具之購買收據、泰摩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泰摩公司名片、網頁列印資料、被告出具之購買收據、泰摩公司店內照片、以賽亞公司事業登記資訊。 (四)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是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例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暨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再者,法律之修正為無關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外。故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者,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職是,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 之罪於100 年6 月29日商標法公佈修正,101 年7 月1日 施行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7條,其法定刑度均未修正,僅增訂為經由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與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 (二)核被告鄧盛銘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公訴人認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係販賣之階段行為,應為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乃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此在學理上則稱為「集合犯」,凡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均屬之,是故,如行為人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多次反覆實行相同之犯罪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可資參照)。準此,被告自101 年4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14日為警查獲止之期間內,在泰摩公司門市及雅虎拍賣網站上,反覆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予他人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上開所指之集合犯,為實質上一罪,論以一罪即為已足。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4 商標權人之權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之前科紀錄,為圖私利,竟再度違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之秩序,損及商標權人之權益,原不宜寬縱,惟念被告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有和解筆錄及刑事陳報狀各1 份附卷可考,被害人三麗鷗公司、森克斯公司均委由代理人具狀表示無意提告,另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扣案仿冒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本件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既應依現行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規定處斷,則關於沒收之從刑部分,亦應一律適用現行法律,是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分別係仿冒商標商品,均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侵害之商標名稱、商標圖│仿冒商標商品 │ │ │ │案及註冊審定號 │ │ ├──┼───────┼───────────┼───────────┤ │一 │日商三麗鷗股份│HELLO KITTY │手機殼4個、保護貼1個 │ │ │有限公司 │審定號:00000000號 │ │ ├──┼───────┼───────────┼───────────┤ │二 │日商森克斯股份│Rilakkuma & Device │耳機塞4 個、手機架5 個│ │ │有限公司 │審定號:00000000號 │、平板電腦殼2 個、集線│ │ │ │ 00000000號 │器1 個、充電線2 個、按│ │ │ │ 00000000號 │鍵貼3 個、保護貼8 個 │ ├──┼───────┼───────────┼───────────┤ │三 │德商阿迪達斯公│adidas │手機保護貼8 個 │ │ │司 │審定號:00000000號 │ │ ├──┼───────┼───────────┼───────────┤ │四 │以賽亞創意事務│essential tpe │手機殼6 個 │ │ │有限公司 │審定號:00000000號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