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蔡榮澤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周永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42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永鴻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41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永鴻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附表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二)被告周永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宏嘉興業有限公司應分別增列1 張(發票字軌號碼:SU00000000)、3 張(發票字軌號碼: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被告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應刪除「海輝國際有限公司」及「暐智實業有限公司」,則被告幫助附表二編號1 至7 、9 、10、12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更正為新臺幣851,628 元。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寶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被告周永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又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稱之會計憑證,計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 類,原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記帳憑證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3 類,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傳票則屬供記帳人員記帳登帳之記帳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具不實之統一發票、傳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周永鴻受寶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寶勝公司)之託,辦理寶勝公司之記帳、稅務申報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 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其明知寶勝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右實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德暉國際有限公司、弘暘科技有限公司、寶威國際有限公司、綠能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園菸酒有限公司公司並無進貨交易之事實,竟自上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寶勝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幫助寶勝公司逃漏營業稅,且明知寶勝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凱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宏嘉興業有限公司、德記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三三發企業有限公司、信義實業有限公司、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海輝國際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暐智實業有限公司、綠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並無銷貨事實,竟虛開寶勝公司之統一發票與該12家公司,俾幫助凱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宏嘉興業有限公司、德記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三三發企業有限公司、信義實業有限公司、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海輝國際有限公司、坤讚企業有限公司、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暐智實業有限公司、綠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逃漏稅捐,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合法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就此,並應依該條第2 項之規定加重同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就幫助逃稅部分,檢察官認僅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稍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再被告與「戴雲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行前揭各犯行,雖本件並無證據證明「戴雲豪」具有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共擔其責。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稅,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所為,手法雷同,應均論以接續犯而為實質上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另被告填製發票字軌號碼S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不實發票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檢察官已起訴部分且經本院論罪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又本件改循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後,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行為業已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其行為顯然不該,惟事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情狀,認其表明願受科處之刑度核屬適當,爰據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周永鴻填製附表二編號8 、11所示不實發票予海輝國際有限公司、暐智實業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而分別幫助海輝國際有限公司、暐智實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41,250元、47,280元,而認此部分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惟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海輝國際有限公司、暐智實業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之公司乙節,有卷附之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寶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在卷可稽,則取得不實發票之海輝國際有限公司、暐智實業有限公司既均屬虛設行號,無實際銷售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故被告填製不實發票交予海輝國際有限公司、暐智實業有限公,即未造成該等公司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何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捐犯行可言。惟檢察官既認此與前揭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0 條、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院既依被告所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及緩刑之宣告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對本判決即不得上訴,至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刑事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異常進項發票明細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1 │右實有限公司 │2 │939,400 │46,970 │ ├──┼─────────┼────┼──────┼──────┤ │ 2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7 │3,062,840 │153,142 │ ├──┼─────────┼────┼──────┼──────┤ │ 3 │德暉國際有限公司 │1 │508,400 │25,420 │ ├──┼─────────┼────┼──────┼──────┤ │ 4 │弘暘科技有限公司 │3 │1,085,520 │54,276 │ ├──┼─────────┼────┼──────┼──────┤ │ 5 │寶威國際有限公司 │6 │2,181,850 │109,093 │ ├──┼─────────┼────┼──────┼──────┤ │ 6 │綠能聯合能源科技股│26 │14,533,680 │726,68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林園菸酒有限公司 │7 │1,571,200 │78,560 │ ├──┼─────────┼────┼──────┼──────┤ │合計│ │52 │23,882,890 │1,194,145 │ └──┴─────────┴────┴──────┴──────┘ 附表二:虛開銷項發票明細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張數│銷售額(元)│提出申報張數│逃漏營業稅額(元)│ ├──┼─────────┼──────┼──────┼──────┼─────────┤ │ 1 │凱閎國際實業有限公│2 │1,137,000 │2 │56,850 │ │ │司 │ │ │ │ │ ├──┼─────────┼──────┼──────┼──────┼─────────┤ │ 2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12 │4,393,450 │11 │209,072 │ │ │司 │ │ │ │ │ ├──┼─────────┼──────┼──────┼──────┼─────────┤ │ 3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13 │5,748,720 │10 │227,600 │ ├──┼─────────┼──────┼──────┼──────┼─────────┤ │ 4 │德記國際實業有限公│2 │1,002,000 │2 │50,100 │ │ │司 │ │ │ │ │ ├──┼─────────┼──────┼──────┼──────┼─────────┤ │ 5 │三三發企業有限公司│2 │964,460 │2 │48,223 │ ├──┼─────────┼──────┼──────┼──────┼─────────┤ │ 6 │信義實業有限公司 │3 │1,483,140 │3 │74,157 │ ├──┼─────────┼──────┼──────┼──────┼─────────┤ │ 7 │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3 │1,126,800 │3 │56,340 │ │ │公司 │ │ │ │ │ ├──┼─────────┼──────┼──────┼──────┼─────────┤ │ 8 │海輝國際有限公司 │3 │825,000 │3 │虛設行號 │ ├──┼─────────┼──────┼──────┼──────┼─────────┤ │ 9 │坤讚企業有限公司 │1 │613,715 │1 │30,686 │ ├──┼─────────┼──────┼──────┼──────┼─────────┤ │10 │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2 │992,000 │2 │49,600 │ ├──┼─────────┼──────┼──────┼──────┼─────────┤ │11 │暐智實業有限公司 │2 │945,600 │2 │虛設行號 │ ├──┼─────────┼──────┼──────┼──────┼─────────┤ │12 │綠野科技股份有限公│1 │980,000 │1 │49,000 │ │ │司 │ │ │ │ │ ├──┼─────────┼──────┼──────┼──────┼─────────┤ │合計│ │46 │18,803,165 │42 │851,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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