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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14號

妨害婚姻及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游紅桃呂綺珍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自字第14號

自訴人
許晏婕
被告
盧昆鴻

      艾靖穎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若未於自訴狀為上開記載或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者,即係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2 項第1 款、第4 項、第 343條準用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乙○○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記載被告甲○○之年齡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 320條第2 項第1 款、第4 項之規定不符,且經本院於102 年 7月23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後,該裁定業於102 年7 月29日送達予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自訴人迄仍未依法補正,其自訴於法顯有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 303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1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及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