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
- 原告
- 祥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時化
- 法定代理人
- 訴訴代理人 張振家
- 被告
- 張展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審訴字第59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102 年度審訴字第594 號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