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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

上訴人即

被害人
陳建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 日102 易字第10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44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陳建斌係被害人,非得提起上訴之人,其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