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4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建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0450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於103 年2 月5 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建隆「民國00年0月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又前揭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易字第14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0450 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案由欄誤繕本案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及檢察官追加起訴案號,然前開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