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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為平程欣儀何孟璁

原告
黃品華
法定代理人
何蕊娟
法定代理人
黃啟峰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被告
林億章
被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125 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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