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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058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葉乃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205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宸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宸和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又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風化前案紀錄之素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善良風氣所生之危害,暨犯後坦承犯行、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4375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05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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