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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13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21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進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84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進立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13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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