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丁俞尹
- 當事人劉德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5號102年度簡字第36號102年度簡字第37號102年度簡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125 號、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20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29 號、1044號、1263號、2013號、5363號、5779號)暨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6523號、9757號、10676 號、11584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23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如附表編號1 至23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附表編號3 至21、23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而於其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街000 巷00弄00號7 樓住處內,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之時間,向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之人佯稱欲進行虛擬寶物交易,致渠等信以為真,而依約為虛擬寶物或金錢上之處分,乙○○因此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之金錢或虛擬寶物,再將上開虛擬寶物轉售予不知情之其他玩家,以此獲利。嗣因乙○○未依約履行應給付之對價,部分被害人等查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悉上情,並於100 年10月19日於乙○○上開住處扣得乙○○所有之電腦主機1 台。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中山分局移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黃孔麗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賴東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黃友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淵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林華志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張家展分別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書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陳仁欽、周心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連珂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曾子雲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魏賢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李友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鄒善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附表編號1 部分,證人黃孔麗芬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警卷第3 至4 頁反面、高雄地檢署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卷第6 至7 頁)、證人金嘉佑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警卷第1 至2 頁反面),並有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協查函、會員資料、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8591寶物交易網之網頁列印、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卷證在卷可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警卷第5 至15、19至20頁);附表編號2 部分,則核與證人黃友鴻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100 年度偵字第23890 號卷第2 至3 、73頁)、證人甘燕婷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3890 號卷第7 至8 頁),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廣錸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虛擬帳戶申請人明細、0000-000000 申登資料查詢及雙向通聯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回覆單暨檢附之IP位址查詢結果、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31日管中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協查函等卷證在卷可按(100 年度偵字第23890 號卷第9 至11、17至23、61至68頁);附表編號3 部分,則核與證人陳世國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16至18頁),並有台新銀行網路ATM 轉帳交易明細表、左列虛擬帳號申請人資料、中信ATM 交易清單、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21至22、24至25頁);附表編號4 部分,則核與證人董士豪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38至40頁),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協查函、國泰世華ATM 交易清單、0000000000遠傳資料查詢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42至44頁,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1頁);附表編號5 部分,核與證人張淵富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3865 號卷第12至14、39頁),並有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0月28日管中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協查函(「馫」、「賽伯勒斯」IP位址、遊戲紀錄、交易紀錄、網路對話紀錄、遊戲畫面擷取照片(見100 年度偵字第2386 5號卷第9 至11、24至34、42頁);附表編號6 部分,核與證人呂瑞彬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26頁正反面),並有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國泰世華銀行交易紀錄資料列表、國泰世華ATM 交易清單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27頁反面、29至31頁);附表編號7 部分,則核與證人張書瑜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7238 號卷第4 至5 頁反面、33頁),並有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查詢明細、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會員資料、協查函、8591寶物交易網網頁列印等卷證在卷可按(見100 年度偵字第27238 號卷第10至19頁);附表編號8 部分,核與證人魏賢益、謝東憲、謝政怡於警詢中證述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1263號卷第5 至11頁),並有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 遠傳電信受信通聯紀錄報表、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0 年8 月3 日(100 )安南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謝政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謝政怡之安泰商業銀行之綜合存款存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單暨檢附之IP位址查詢結果、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協查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卷證在卷可按(見101 年度偵字第1263號卷第12至20、25至41、55頁);附表編號9 部分,核與證人陳建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警卷第1 至2 頁)、張家展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警卷第4 至9 頁,南投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3331號卷第17至18頁),並有張家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簿、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協查函、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卷證在卷可稽(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警卷第11至13、20至26、33頁,桃園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6903 號卷第13至17頁);附表編號10部分,核與證人劉明哲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警卷第1 至2 頁,南投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3567號卷第23至24頁)、證人康哲豪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警卷第7 至9 頁),並有7-eleven便利商店發票、遊戲點數購買憑證、使用須知、網路遊戲「淘金城」會員資料、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Yahoo ID「start88999」之IP位址查詢等卷證在卷可稽(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警卷第3 、11至16、19至21頁);附表編號11部分,核與證人林華志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6376 號卷第3 至4 、42至43頁),並有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7 月25日茂為法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DoIIar上線IP位址、會員申登資料、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等卷證在卷可按(見100 年度偵字26376 號卷第8 、13至17頁,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224號卷第65頁);附表編號12部分,則核與證人賴東昇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49至51頁),並有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協查函、中信ATM 交易清單等卷證在卷可按(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55、156 至159 、164 頁);附表編號13部分,核與證人李友軒、黃秀芬於警詢之證述(見士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11394 號卷第5 至6 、19至20頁)、證人洪文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見士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11394 號卷第7 至14、71至72頁),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 年7 月21日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洪文國帳戶基本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協查函、會員資料、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回覆單暨檢附之IP查詢結果等卷證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11394 號卷第23、25至40、42至43、47至48、73至77頁);附表編號14部分,核與證人周心怡於警詢、偵訊中證述(見101 年度偵字第5779號卷第25至26頁,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1827 號卷第39頁)、陳仁欽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1827 號卷第39至40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2 月8 日中信銀00000000 000000 號函暨檢附代收帳號07910 相關資料、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 月4 日茂為法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舞月欣」、「修girl」會員資訊、儲值紀錄、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30日管中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左列虛擬帳號儲值資料申請會員資料暨上線紀錄、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5779號卷第6 至7 、9 至21、24頁,臺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1827 號卷第8 頁);附表編號15部分,核與證人連珂芸、閻協成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129 號卷第4 頁正反面、6 至10頁),並有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聖魔之血」電磁紀錄申請表格、會員帳號證明書、遊戲畫面、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8 月25日茂為法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8591寶物交易網之網頁及對話擷取照片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129 號卷第11至22頁);附表編號16部分,核與證人林進彬警詢、偵訊之證述(見101 年度偵字第28540 號卷第8 至9 、58至59頁)、證人張華宏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28540 號卷第10至12頁),並有00-0000000、00-00000000 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協查函、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畫面擷取照片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28540 號卷第16至18、23至36頁);附表編號17部分,核與證人鄒善全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5363號卷11至12頁),並有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證明書、「聖魔之血」遊戲歷程紀錄、遊戲及對話畫面擷取照片、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9 月27日茂為法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imlbk6725 所持虛擬物品流向、接收人會員資料、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等卷證在卷可按(見101 年度偵字第5363號卷第16至18、21至34頁,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224號卷第65頁);附表編號18部分,核與證人林暘湶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80至82頁),並有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畫面擷取照片、台新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台新AT M交易清單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卷第83至89、90至95、167 頁);附表編號19部分,核與證人曾子雲於警詢中證述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1044號卷第3 至5 頁),並有遊戲及對話畫面擷取照片、韓商銘信數位娛樂臺灣分公司100 年10月14日銘信(100 )文客字第000000 000號函,檢附:「依萍ㄡ」申登資料、IP位址、被害人道具流向、南桃園有線電視回函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1044號卷第6 至40、42至43頁);附表編號20部分,核與證人劉佳瑞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101 年度偵字第65 23 號卷第2 至3 、58至59頁)、證人陳偉豪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6523號卷第4 至6 頁),並有韓商銘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帳號證明暨遊戲歷程調閱表、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會員資料申請資訊暨IP登出入紀錄、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回函、遊戲與對話畫面擷取照片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6523號卷第8 至11、14、25至42頁);附表編號21部分,核與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9757號卷第15頁正反面),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遊戲暨信件畫面擷取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網龍股份有限股份公司100 年9 月21日管中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虛擬銀行帳號申登人詳細會員資料、IP 位置查詢網頁列印、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14日管中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AER8」會員資料、IP位置、交易明細、資金流向等卷證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9757號卷第16至18頁反面、21至42頁);附表編號22部分,核與證人莊博仁、薛佩玲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士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3077號卷第7 至9 、11至12頁),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0 年1 月7 日(100 )國世松江字第0003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0000帳號申請人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協查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回覆單暨檢附IP位址查詢明細、0000000000遠傳資料查詢等卷證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3077號卷第14至21、104 至106 頁,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224號卷第64頁反面);附表編號23部分,核與證人蔡宏仁、證人盧韋志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相符(見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16591 號卷第4 至9 、29至30、36至37頁),並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協查單、玉山銀行泰山分行100 年4 月14日玉山泰山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000-0000000000000 帳號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0000000000遠傳資料查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回覆單,檢附IP位址查詢明細等卷證在卷可按(見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16591 號卷第13、15至21、27、32、41至42、53至56、58至59頁);且有扣案之被告所有電腦主機1 台為憑。故本案除被告之自白外,復有前述之各項補強證據,與被告之自白互核足以補強被告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至23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裝備、武器或道具,由遊戲者在遊戲進行中,依遊戲者之能力、經驗值取得,其性質係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屬電磁紀錄。次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裝備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開角色與裝備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裝備,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惟該等虛擬財物並無人類可以感觸之實體物存在,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查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 、5 、7 、10、15、16、17、19之犯行,係詐取被害人所有之遊戲金幣或寶物,故應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而就附表編號2 、3 、4 、6 、11、12、14、18、20、21之犯行,係詐取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號即交付財物,使自己取得遊戲金幣或寶物,則被告係以詐術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則應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另就附表編號8 、9 、13、22、23之犯行,係詐欺被害人一方匯款至他人帳戶即交付財物,使他人收到匯款後再將遊戲金幣或寶物移轉給被告,故實際受有損失者係匯款之被害人一方,故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仍應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 、5 、7 、10、15、16、17、19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共8 罪;另就附表編號2 至4 、6 、8 、9 、11至14、18、20至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共15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 、5 、7 、10、15、16、17、19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有如前述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編號3 至21、23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為逃避繳納線上遊戲費用,而屢次向其他玩家施以詐術,使玩家誤認而代為繳納被告自身所應負擔之款項或交付虛擬寶物,被告並將詐來之虛擬寶物轉賣他人以此獲利,手段惡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㈢扣案之電腦主機1 臺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之。至被告為附表所示之各犯行,曾使用電話與被害人聯繫,惟其所使用之各電話均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故均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125 號、100 年度偵字第29398 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20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29 號、1044號、1263號、2013號、5363號、5779號起訴書以下稱起訴書) ┌───┬────┬──────┬───┬─────┬──────────────────┬─────────┐ │ 編號 │ 時間 │遊戲平台 │被害人│被害人損失│ 詐騙方法 │主文 │ ├───┼────┼──────┼───┼─────┼──────────────────┼─────────┤ │ 1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黃孔麗│黃孔麗芬損│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以詐術得財產│ │(即起│:99年10│有限公司經營│芬 │失虛擬遊戲│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際│上不法之利益,處有│ │訴書附│月29日晚│之網路遊戲「│ │金幣196 萬│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先以暱稱「單戈│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表編號│間10時許│鑽石俱樂部」│ │(價值3,00│示申777 」向暱稱「噢買尬小毛」之金嘉│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2) │ │ │ │0 元) │佑佯稱欲販售虛擬遊戲金幣,並要求金嘉│元折算壹日。扣案電│ │ │ │ │ │ │佑下標,因此取得金嘉佑在「8591寶物交│腦主機壹臺沒收。 │ │ │ │ │ │ │易網」之買家編號(「8591寶物交易網」│ │ │ │ │ │ │ │編號762265);另在左列網路遊戲中,以│ │ │ │ │ │ │ │暱稱「單戈示申777 」向暱稱為「R 靖恩│ │ │ │ │ │ │ │」黃孔麗芬佯稱欲以左列金額購買虛擬遊│ │ │ │ │ │ │ │戲金幣,致黃孔麗芬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前往「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之(「│ │ │ │ │ │ │ │8591寶物交易網」編號897880)開立賣場│ │ │ │ │ │ │ │。迨金嘉佑至黃孔麗芬所開立之賣場下標│ │ │ │ │ │ │ │後,乙○○再向黃孔麗芬提示金嘉佑之下│ │ │ │ │ │ │ │標資訊,致黃孔麗芬誤認乙○○已下標,│ │ │ │ │ │ │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10時│ │ │ │ │ │ │ │41分至同日晚間11時11分將所有之左列虛│ │ │ │ │ │ │ │擬遊戲金幣轉入乙○○之暱稱「單戈示申│ │ │ │ │ │ │ │777 」帳戶內,乙○○再將該虛擬遊戲金│ │ │ │ │ │ │ │幣轉售予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2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黃友鴻│黃友鴻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99年12│有限公司經營│ │2,000 元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月21日晚│之網路遊戲「│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ALL 硬│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間9 時50│鑽石俱樂部」│ │ │拼下去」向暱稱「ooxx」之黃友鴻佯稱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3) │分許 │ │ │ │以2,000 元之代價販賣虛擬遊戲金幣13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萬元,並提供其事先取得之遊戲公司提供│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1│案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黃友鴻匯款│。 │ │ │ │ │ │ │,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黃│ │ │ │ │ │ │ │友鴻聯繫,致黃友鴻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同日晚間10時4 分匯出2,000 元至│ │ │ │ │ │ │ │上開帳戶,乙○○因而可自遊戲公司取得│ │ │ │ │ │ │ │虛擬遊戲金幣或寶物,再將上開遊戲金幣│ │ │ │ │ │ │ │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3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陳世國│陳世國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年 │有限公司經營│ │1,200 元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3 月23日│之網路遊戲「│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NOKlA5│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晚間6時 │鑽石俱樂部」│ │ │230 」向陳世國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金幣│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4 ) │50分許 │ │ │ │,並提供其事先取得之遊戲公司提供玩家│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購買點數所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79│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陳世國匯款,致│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陳世國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請其友人│臺沒收。 │ │ │ │ │ │ │王振輝於同日晚間6 時59分以網路ATM 匯│ │ │ │ │ │ │ │出1,200 元至上開帳戶,乙○○因而自遊│ │ │ │ │ │ │ │戲公司取得虛擬遊戲點數1,500 點,再將│ │ │ │ │ │ │ │上開遊戲點數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 │ │ │ │ │ │ │因此獲利。 │ │ ├───┼────┼──────┼───┼─────┼──────────────────┼─────────┤ │ 4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董士豪│董士豪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年 │有限公司經營│ │2,400 元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5 月15日│之網路遊戲「│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天上人│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下午5時 │鑽石俱樂部」│ │ │間CLUB」向董士豪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金│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5 ) │30分許 │ │ │ │幣,並提供其事先取得之遊戲公司提供玩│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家購買點數所之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1│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董士豪匯│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款,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董│臺沒收。 │ │ │ │ │ │ │士豪聯繫,致董士豪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同日下午5 時49分匯出2,400 元至│ │ │ │ │ │ │ │上開帳戶,乙○○因而自遊戲公司取得虛│ │ │ │ │ │ │ │擬遊戲點數3,000 點(起訴書附表載為1,│ │ │ │ │ │ │ │500 點,應予更正),再將上開遊戲點數│ │ │ │ │ │ │ │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5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張淵富│張淵富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以詐術得財產│ │(即起│:100 年│有限公司經營│ │虛擬遊戲金│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上不法之利益,累犯│ │訴書附│5月16 日│之網路遊戲「│ │幣760 萬(│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FSUYRY│,處有期徒刑參月,│ │表編號│凌晨3 時│鑽石俱樂部」│ │價值8,000 │TEWGO 」向暱稱「賽伯勒斯」之張淵富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6 ) │許 │ │ │元)(起訴│稱欲購買虛擬遊戲金幣,並以00-0000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書誤載為虛│號電話與張淵富聯繫,致張淵富不疑有他│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 │ │ │ │ │擬遊戲金幣│而陷於錯誤,將虛擬遊戲金幣760 萬轉入│收。 │ │ │ │ │ │780萬,應 │乙○○之暱稱「馫」之遊戲帳號,乙○○│ │ │ │ │ │ │予更正) │再將上開遊戲點數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 │ │ │ │ │ │ │家,因此獲利。 │ │ ├───┼────┼──────┼───┼─────┼──────────────────┼─────────┤ │ 6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呂瑞彬│呂瑞彬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年 │有限公司經營│ │1,720 元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5 月26日│之網路遊戲「│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NOKlA5│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下午5時 │鑽石俱樂部」│ │ │230 」向呂瑞彬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金幣│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7 ) │許 │ │ │ │,並提供其事先取得之遊戲公司提供玩家│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購買點數所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13-86│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呂瑞彬匯款,並│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以00 -0000000 號電話與呂瑞彬聯繫,致│臺沒收。 │ │ │ │ │ │ │呂瑞彬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 │ │ │ │ │ │ │午5 時33分匯出1,720 元至上開帳戶,劉│ │ │ │ │ │ │ │德正因而自遊戲公司取得虛擬遊戲點數2,│ │ │ │ │ │ │ │000 點(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 點,應│ │ │ │ │ │ │ │予更正),再將上開遊戲點數轉售與不知│ │ │ │ │ │ │ │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7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張書瑜│張書瑜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以詐術得財產│ │(即起│:100 年│有限公司經營│ │虛擬遊戲金│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際│上不法之利益,累犯│ │訴書附│6月14 日│之網路遊戲「│ │幣240 萬(│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先向某玩家佯稱│,處有期徒刑參月,│ │表編號│下午1 時│鑽石俱樂部」│ │價值2,500 │欲販售虛擬遊戲金幣,因此取得該人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8 ) │許 │ │ │元) │8591寶物交易網」之買家編號。另在左列│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網路遊戲中以暱稱「ALL 硬拼下去」向暱│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 │ │ │ │ │ │稱為「天之傲氣」之張書瑜佯稱欲以2,50│收。 │ │ │ │ │ │ │0 元購買虛擬遊戲金幣,並以00-0000000│ │ │ │ │ │ │ │號電話與張書瑜聯繫,致張書瑜前往「85│ │ │ │ │ │ │ │91寶物交易網」交易之,並開立賣場。迨│ │ │ │ │ │ │ │某玩家下標後,乙○○再向張書瑜提示某│ │ │ │ │ │ │ │玩家之下標資訊,致張書瑜誤認乙○○已│ │ │ │ │ │ │ │下標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將所有│ │ │ │ │ │ │ │之共240 萬虛擬遊戲金幣於同日下午1 時│ │ │ │ │ │ │ │49分至同日下午1 時57分間轉入乙○○之│ │ │ │ │ │ │ │暱稱「天上人間CLUB」及「ALL 硬拼下去│ │ │ │ │ │ │ │」帳戶內,乙○○再將該虛擬遊戲金幣轉│ │ │ │ │ │ │ │售予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8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謝東憲│謝東賢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年 │有限公司經營│ │虛擬遊戲金│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際│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6 月16日│之網路遊戲「│ │幣150 萬 │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先以暱稱「ALL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晚間6 時│鑽石俱樂部」│ │ │硬拼下去」向暱稱「七逃人阿傻」之謝東│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9 ) │許 │ │魏賢益│魏賢益損失│憲佯稱欲購買虛擬遊戲金幣,因此取得謝│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500 元 │東憲提供之謝政怡所有安泰商業銀行台南│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0 帳戶。另在│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左列遊戲中,以暱稱「ALL 硬拼下去」向│臺沒收。 │ │ │ │ │ │ │魏賢益佯稱欲以左列金額販賣虛擬遊戲金│ │ │ │ │ │ │ │幣,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魏│ │ │ │ │ │ │ │賢益聯繫,致魏賢益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 │ │,於同日晚間10時4 分將1,500 元匯入上│ │ │ │ │ │ │ │揭銀行帳戶。迨魏賢益匯款後,乙○○再│ │ │ │ │ │ │ │向謝東憲提示魏賢益匯款資訊,致謝東憲│ │ │ │ │ │ │ │誤認乙○○已給付左列金額,不疑有他而│ │ │ │ │ │ │ │陷於錯誤,另於同日晚間10時13分至同日│ │ │ │ │ │ │ │晚間10時16分間將所有之150 萬虛擬遊戲│ │ │ │ │ │ │ │金幣轉入乙○○之暱稱「ALL 硬拼下去」│ │ │ │ │ │ │ │帳戶內,乙○○再將該虛擬遊戲金幣轉售│ │ │ │ │ │ │ │予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9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張家展│張家展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 年│有限公司經營│ │虛擬遊戲金│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際│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6 月21日│之網路遊戲「│ │幣270 萬 │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先以暱稱「忍者│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晚間10時│鑽石俱樂部」│ │ │亂太郎」向暱稱「蟻天海殤君」之張家展│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0) │30分許 │ │陳建文│陳建文損失│佯稱欲購買虛擬遊戲金幣,因此取得張家│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3,000元 │展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申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在左列│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網路遊戲中,以上揭暱稱向陳建文佯稱欲│臺沒收。 │ │ │ │ │ │ │以3,000 元之代價販賣虛擬遊戲金幣,並│ │ │ │ │ │ │ │以00-0000000號電話與陳建文聯繫,致陳│ │ │ │ │ │ │ │建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0│ │ │ │ │ │ │ │時54分將3,000 元匯入上揭張家展之帳戶│ │ │ │ │ │ │ │。迨陳建文匯款後,乙○○再以00-00000│ │ │ │ │ │ │ │68號電話向張家展提示陳建文匯款資訊,│ │ │ │ │ │ │ │致張家展誤認乙○○已給付左列金額,不│ │ │ │ │ │ │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10時58│ │ │ │ │ │ │ │分至同日晚間11時2 分間將所有之270 萬│ │ │ │ │ │ │ │虛擬遊戲金幣轉入乙○○之暱稱「忍者亂│ │ │ │ │ │ │ │太郎」帳戶內,乙○○再將該虛擬遊戲金│ │ │ │ │ │ │ │幣轉售予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10 │詐騙時間│淘金娛樂股份│劉明哲│數量不詳之│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以詐術得財產│ │(即起│:100 年│有限公司經營│ │遊戲點數(│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上不法之利益,累犯│ │訴書附│6 月22日│之網路遊戲「│ │價值3,150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拼下去│,處有期徒刑參月,│ │表編號│下午3 時│淘金城」 │ │元) │」向劉明哲佯稱欲以虛擬遊戲金幣交換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11) │許 │ │ │ │戲點數,並以00-0000000號電話與劉明哲│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聯繫,致劉明哲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將│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 │ │ │ │ │ │其以3,150 元購買之數量不詳遊戲點數認│收。 │ │ │ │ │ │ │證碼告知乙○○。乙○○因而取得劉明哲│ │ │ │ │ │ │ │所有之遊戲點數,再將上開遊戲點數轉售│ │ │ │ │ │ │ │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11 │詐騙時間│茂為歐買尬數│林華志│林華志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年 │位科技股份有│ │7,200元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7 月3日 │限公司經營之│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DoIIar│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凌晨2時 │網路遊戲「聖│ │ │」向林華志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幣56000G│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2) │ │魔之血」 │ │ │及遊戲寶物,並提供其事先取得之遊戲公│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司提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中國信託商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林│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華志匯款,並以00-0000000號電話與林華│臺沒收。 │ │ │ │ │ │ │志聯繫,致林華志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同日凌晨2 時52分許匯出7, 200元至│ │ │ │ │ │ │ │上開帳戶,乙○○因而可自遊戲公司取得│ │ │ │ │ │ │ │虛擬遊戲點數9000點,再將上開遊戲點數│ │ │ │ │ │ │ │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12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賴東昇│賴東昇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年 │有限公司經營│ │1,200元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7 月3日 │之網路遊戲「│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非常搶│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下午4時 │鑽石俱樂部」│ │ │手」向暱稱「國道毒瘤」之賴東昇佯稱欲│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3) │53分許 │ │ │ │販賣虛擬遊戲金幣,並提供其事先取得之│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遊戲公司提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中國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供賴東昇匯款,乙○○與賴東昇協議以1,│臺沒收。 │ │ │ │ │ │ │200 元之代價販售150 萬之虛擬遊戲金幣│ │ │ │ │ │ │ │,賴東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 │ │ │ │ │下午5 時8 分匯出1,200 元至上開帳戶,│ │ │ │ │ │ │ │乙○○因而自遊戲公司取得虛擬遊戲點數│ │ │ │ │ │ │ │1,500 點,再將上開遊戲點數轉售與不知│ │ │ │ │ │ │ │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13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洪文國│洪文國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 年│有限公司經營│ │虛擬遊戲金│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7 月4 日│之網路遊戲「│ │幣400 萬 │際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先以暱稱「非│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上午9 時│鑽石俱樂部」│ │ │常搶手」向暱稱「MiJi King 」之洪文國│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4) │許(起訴│ │李友軒│李友軒損失│佯稱欲購買虛擬遊戲金幣,並以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 │ │書誤載為│ │ │4,000 元 │79電話號與洪文國聯繫,因此取得洪文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晚間9 時│ │ │ │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圓環郵│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應予更│ │ │ │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臺沒收。 │ │ │正) │ │ │ │在左列遊戲中,乙○○以暱稱「非常搶手│ │ │ │ │ │ │ │」向暱稱「小宋」之李友軒佯稱欲販賣虛│ │ │ │ │ │ │ │擬遊戲金幣,致李友軒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 │ │ │ │ │誤,於同日上午9 時2 分將4,000 元匯入│ │ │ │ │ │ │ │上揭銀行帳戶。迨李友軒匯款後,乙○○│ │ │ │ │ │ │ │再向洪文國提示李友軒匯款資訊,致洪文│ │ │ │ │ │ │ │國誤認乙○○已給付左列金額,不疑有他│ │ │ │ │ │ │ │而陷於錯誤,並於同日上午9 時8 分至同│ │ │ │ │ │ │ │日上午9 時12分間將所有之400 萬虛擬遊│ │ │ │ │ │ │ │戲金幣轉入乙○○之暱稱「非常搶手」帳│ │ │ │ │ │ │ │戶內,乙○○再將該虛擬遊戲金幣轉售予│ │ │ │ │ │ │ │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14 │詐騙時間│茂為歐買尬數│陳仁欽│陳仁欽(同│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 年│位科技股份有│(周心│周心怡)損│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7月8日凌│限公司經營之│怡) │失3,600 元│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舞月欣│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晨4 時許│網路遊戲「聖│ │ │、「修girI」向暱稱「欽」之陳仁欽佯稱│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5) │ │魔之血」 │ │ │欲販賣虛擬寶物,並提供其事先取得之遊│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戲公司提供玩家購買點數所用之中國信託│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臺沒收。 │ │ │ │ │ │ │予更正),供陳仁欽匯款,並以00-00000│ │ │ │ │ │ │ │68號電話與陳仁欽聯繫,致陳仁欽不疑有│ │ │ │ │ │ │ │他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凌晨4 時25分許│ │ │ │ │ │ │ │以其配偶周心怡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3,600 元至上開│ │ │ │ │ │ │ │帳戶,乙○○因而自遊戲公司取得遊戲點│ │ │ │ │ │ │ │數4,500 點(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虛擬寶物│ │ │ │ │ │ │ │或金幣,應予更正),再將上開遊戲點數│ │ │ │ │ │ │ │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15 │詐騙時間│茂為歐買尬數│連珂芸│連珂芸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以詐術得財產│ │(即起│:100 年│位科技股份有│ │虛擬遊戲金│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際│上不法之利益,累犯│ │訴書附│7月28 日│限公司經營之│ │幣19,000與│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先以暱稱「瘋狂│,處有期徒刑參月,│ │表編號│上午11時│網路遊戲「聖│ │3 個「+16 │潮吹中」向暱稱「桂妮」之閻協成佯稱欲│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16) │46分許 │魔之血」 │ │附魂石」寶│販售虛擬遊戲金幣,因此取得閻協成在「│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物(價值3,│8591寶物交易網」之買家編號(「8591寶│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 │ │ │ │ │500 元) │物交易網」編號0000000 )。另在左列網│收。 │ │ │ │ │ │ │路遊戲中以暱稱「桂呢」向暱稱為「珂寶│ │ │ │ │ │ │ │」之連珂芸佯稱欲購買虛擬遊戲金幣及寶│ │ │ │ │ │ │ │物,致連珂芸前往「8591寶物交易網」交│ │ │ │ │ │ │ │易並開設賣場。迨閻協成下標後,乙○○│ │ │ │ │ │ │ │再向連珂芸提示閻協成之下標資訊,致連│ │ │ │ │ │ │ │珂芸誤認乙○○已下標後,不疑有他而陷│ │ │ │ │ │ │ │於錯誤,而將所有之左列虛擬遊戲金幣及│ │ │ │ │ │ │ │寶物轉入乙○○之暱稱「桂呢」帳戶內,│ │ │ │ │ │ │ │乙○○再將該虛擬遊戲金幣轉售予不知情│ │ │ │ │ │ │ │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16 │詐騙時間│中華網龍股份│林進彬│林進彬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以詐術得財產│ │(即起│:100 年│有限公司經營│ │虛擬遊戲金│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際│上不法之利益,累犯│ │訴書附│7月29 日│之網路遊戲「│ │幣560 萬(│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發現暱稱「心繫塵│,處有期徒刑參月,│ │表編號│中午12時│鑽石俱樂部」│ │約4,000 元│沙」之張華宏向暱稱「JIBEZHAO 」 之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17) │許 │ │ │) │進彬準備於「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虛擬│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遊戲金幣,乙○○先以00-0000000號電話│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 │ │ │ │ │ │向林進彬確認之,並要求林進彬在「8591│收。 │ │ │ │ │ │ │寶物交易網」上開立賣場,再以上揭03-3│ │ │ │ │ │ │ │079068號電話撥打給「聖魔之血」網路遊│ │ │ │ │ │ │ │戲中暱稱亦為「心繫塵沙」之張華宏,佯│ │ │ │ │ │ │ │稱為林進彬之友人而希望能以匯款方式完│ │ │ │ │ │ │ │成交易,最後約定在「8591寶物交易網」│ │ │ │ │ │ │ │交易,並要求張華宏下標之(「8591 寶 │ │ │ │ │ │ │ │物交易網」會員編號248471」)。迨張華│ │ │ │ │ │ │ │宏下標之後,乙○○向林進彬提示張華宏│ │ │ │ │ │ │ │上開下標資訊,致林進彬誤認乙○○已下│ │ │ │ │ │ │ │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日下│ │ │ │ │ │ │ │午1 時33分許至同日下午1 時39分分許將│ │ │ │ │ │ │ │其所有之560 萬虛擬遊戲金幣轉入乙○○│ │ │ │ │ │ │ │之暱稱「心繫塵沙」之帳戶內,乙○○再│ │ │ │ │ │ │ │將該虛擬遊戲金幣轉售予不知情之其他玩│ │ │ │ │ │ │ │家,因此獲利。 │ │ ├───┼────┼──────┼───┼─────┼──────────────────┼─────────┤ │ 17 │詐騙時間│茂為歐買尬數│鄒善全│鄒善全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以詐術得財產│ │(即起│:100 年│位科技股份有│ │虛擬寶物一│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際│上不法之利益,累犯│ │訴書附│7 月30日│限公司經營之│ │批(價值新│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先以暱稱「康奶│,處有期徒刑參月,│ │表編號│晚間9 時│網路遊戲「聖│ │臺幣6,000 │腥」向暱稱「羽芹」之玩家佯稱欲販售虛│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18) │許 │魔之血」 │ │元) │擬遊戲寶物,因此取得暱稱「羽芹」之玩│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家在「8591寶物交易網」之買家編號。另│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 │ │ │ │ │ │在左列網路遊戲中以暱稱「康奶腥」向暱│收。 │ │ │ │ │ │ │稱為「飲秋」之鄒善全佯稱欲以6,000 元│ │ │ │ │ │ │ │購買虛擬遊戲寶物,並以00-0000000號電│ │ │ │ │ │ │ │話與鄒善全聯繫,致鄒善全誤信而前往「│ │ │ │ │ │ │ │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並開立賣場。迨「│ │ │ │ │ │ │ │羽芹」下標後,乙○○再向鄒善全提示「│ │ │ │ │ │ │ │羽芹」之下標資訊,致鄒善全誤認乙○○│ │ │ │ │ │ │ │已下標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 │ │日晚間11時至同日晚間11時1 分許將所有│ │ │ │ │ │ │ │之虛擬遊戲寶物1 批轉入乙○○之暱稱「│ │ │ │ │ │ │ │康奶腥」帳戶內,乙○○再將該虛擬遊戲│ │ │ │ │ │ │ │寶物轉售予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 │ │。 │ │ ├───┼────┼──────┼───┼─────┼──────────────────┼─────────┤ │ 18 │詐騙時間│茂為歐買尬數│林晹湶│林晹湶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起│:100年 │位科技股份有│ │7,200元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訴書附│8 月2日 │限公司經營之│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妮妮拉│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表編號│晚間6時 │網路遊戲「聖│ │ │」向林晹湶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幣及寶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9) │許 │魔之血」 │ │ │,並提供其事先取得之遊戲公司提供玩家│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購買點數所用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00000000號帳戶,供林晹湶匯款,並以03│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0000000號與林晹湶聯繫,致林晹湶不疑│臺沒收。 │ │ │ │ │ │ │有他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6 時52分│ │ │ │ │ │ │ │匯出7,200 元至上開帳戶,乙○○因而自│ │ │ │ │ │ │ │遊戲公司取得遊戲點數9,000 點(起訴書│ │ │ │ │ │ │ │附表誤載為1,500 點,應予更正),再將│ │ │ │ │ │ │ │上開遊戲點數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 │ │ │ │ │ │ │因此獲利。 │ │ ├───┼────┼──────┼───┼─────┼──────────────────┼─────────┤ │ 19 │詐騙時間│韓商銘信數位│曾子雲│曾子雲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以詐術得財產│ │(即起│:100 年│娛樂有限公司│ │虛擬寶物一│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內,利用│上不法之利益,累犯│ │訴書附│10月2 日│經營之網路遊│ │批(含+9輕│網際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先以暱稱「依│,處有期徒刑參月,│ │表編號│上午7 時│戲「勇online│ │月弧弓電、│萍ㄡ」向暱稱「絕命0 槍手」佯稱販賣虛│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20) │許 │」 │ │+9刻骨弓手│擬寶物,藉此取得「絕命0 槍手」於「85│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服、+7刻骨│91寶物交易網」網站之買家編號(「8591│扣案電腦主機壹臺沒│ │ │ │ │ │弓手褲、+7│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828513)。另在左│收。 │ │ │ │ │ │刻骨弓手套│列遊戲,以遊戲暱稱「依萍ㄡ」向暱稱「│ │ │ │ │ │ │、+7刻骨弓│小天使- 菁」之曾子雲佯稱欲以4,000 元│ │ │ │ │ │ │手鞋、所有│購買虛擬遊戲寶物,雙方約定於「8591寶│ │ │ │ │ │ │裝備抗性+7│物交易網」交易(曾子雲「8591寶物交易│ │ │ │ │ │ │)(價值 │網」會員編號0000000 ),曾子雲並開設│ │ │ │ │ │ │4,000 元)│賣場。其後,乙○○指示「絕命0 槍手」│ │ │ │ │ │ │ │於交易平台下標後,乙○○再向曾子雲提│ │ │ │ │ │ │ │示「絕命0 槍手」下標資訊,致曾子雲誤│ │ │ │ │ │ │ │認乙○○已在「8591寶物交易網」下標,│ │ │ │ │ │ │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日晚間10│ │ │ │ │ │ │ │時28分將左列虛擬遊戲寶物1 批轉入劉德│ │ │ │ │ │ │ │正於暱稱「依萍ㄡ」之帳號內。乙○○將│ │ │ │ │ │ │ │遊戲寶物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而│ │ │ │ │ │ │ │獲利。 │ │ ├───┼────┼──────┼───┼─────┼──────────────────┼─────────┤ │ 20 │詐騙時間│韓商銘信數位│劉佳瑞│劉佳瑞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10│:100年 │娛樂有限公司│ │虛擬遊戲金│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內,利用│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 年度│10月9 日│經營之網路遊│ │幣9 億元(│網際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之「濟州邱川田│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偵字第│晚間10時│戲「勇online│ │價值1,000 │」伺服器中,先以暱稱「瘋子ㄡ」、「Fo│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3523號│許 │」 │ │元) │rever ‵永恆」向暱稱「X 灝X 」之陳偉│月,如易科罰金,以│ │追加起│ │ │ │ │豪佯稱販賣虛擬寶物,藉此取得陳偉豪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訴書)│ │ │ │ │「8591寶物交易網」網站之買家編號。另│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 │ │ │ │在左列遊戲之「首爾釜山」伺服器中,以│臺沒收。 │ │ │ │ │ │ │遊戲暱稱「X 灝X 」向暱稱「超能魔女」│ │ │ │ │ │ │ │買虛擬遊戲金幣,雙方約定於「8591寶物│ │ │ │ │ │ │ │交易網」交易,並請劉佳瑞開立賣場。其│ │ │ │ │ │ │ │後,乙○○指示陳偉豪於交易平台下標後│ │ │ │ │ │ │ │,乙○○再向劉佳瑞提示陳偉豪下標資訊│ │ │ │ │ │ │ │,致劉佳瑞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因而於│ │ │ │ │ │ │ │同日晚間10時28分許將所有之9 億虛擬遊│ │ │ │ │ │ │ │戲金幣轉入乙○○於「首爾釜山」伺服器│ │ │ │ │ │ │ │中暱稱「X 灝X 」之帳號內。乙○○將遊│ │ │ │ │ │ │ │戲金幣轉售與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而獲│ │ │ │ │ │ │ │利。 │ │ ├───┼────┼──────┼───┼─────┼──────────────────┼─────────┤ │ 21 │詐欺時間│中華網龍股份│甲○○│甲○○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其桃園縣大溪鎮僑│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10│:100 年│有限公司經營│ │2,400元 │愛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 年度│7月11 日│之網路遊戲「│ │ │際網路連結至左列遊戲,以暱稱「AER8」│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偵字第│下午3 時│鑽石俱樂部」│ │ │向甲○○佯稱欲販賣虛擬遊戲金幣,並提│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9757號│許(起訴│ │ │ │供其事先取得之遊戲公司提供玩家購買點│月,如易科罰金,以│ │追加起│書誤載為│ │ │ │數所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訴書)│晚間10時│ │ │ │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 │28分,應│ │ │ │00000000000 ,應予更正),供甲○○匯│臺沒收。 │ │ │予更正)│ │ │ │款,致甲○○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同日下午5 時21分匯出2,400 元至上開帳│ │ │ │ │ │ │ │戶,乙○○因而自遊戲公司取得遊戲金幣│ │ │ │ │ │ │ │,乙○○再將上開遊戲金幣轉售與不知情│ │ │ │ │ │ │ │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 22 │詐欺時間│中華網龍股份│莊博仁│莊博仁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10│:99年12│有限公司經營│ │8,000 元 │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利用網際│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 年度│月7 日晚│之網路遊戲「│ │ │網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先以暱稱「阿正│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偵字第│間8時許 │鑽石俱樂部」│薛佩玲│薛佩玲損失│」向暱稱「SANDRA1201」之薛佩玲佯稱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10676 │ │ │ │虛擬遊戲金│購買虛擬遊戲金幣,因此取得薛佩玲在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號、11│ │ │ │幣550 萬 │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申設之銀行013-│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584 號│ │ │ │ │00000000 0000 帳戶。另在左列遊戲中,│案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追加起│ │ │ │ │以同一暱稱向暱稱「傘哥」之莊博仁佯稱│。 │ │訴書犯│ │ │ │ │欲以左列金額販賣虛擬遊戲金幣,並以門│ │ │罪事實│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莊博仁聯繫,│ │ │㈠) │ │ │ │ │致莊博仁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莊博仁於│ │ │ │ │ │ │ │同日晚間9 時許將左列款項匯入上揭銀行│ │ │ │ │ │ │ │帳戶。迨莊博仁匯款後,乙○○再以前揭│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薛佩玲聯繫│ │ │ │ │ │ │ │並提示莊博仁匯款資訊,致薛佩玲誤認劉│ │ │ │ │ │ │ │德正已給付左列金額,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 │ │ │ │ │誤,而於同日晚間9 時2 分至3 分許將所│ │ │ │ │ │ │ │有之550 萬虛擬遊戲金幣轉入乙○○之暱│ │ │ │ │ │ │ │稱「阿正」帳戶內,乙○○再將該虛擬遊│ │ │ │ │ │ │ │戲金幣轉售予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 │ │ │ │ │ │ │利。 │ │ ├───┼────┼──────┼───┼─────┼──────────────────┼─────────┤ │ 23 │詐欺時間│中華網龍股份│蔡宏仁│蔡宏仁損失│乙○○於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大溪鎮僑愛│乙○○意圖為自己不│ │(即10│:100 年│有限公司經營│ │1,000 元 │一街105 巷15弄14號7 樓住處,以網際網│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1 年度│3 月8 日│之網路遊戲「│ │ │路連線至左列遊戲中,以暱稱「瓏少」向│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偵字第│晚間10時│鑽石俱樂部」│盧韋志│盧韋志損失│暱稱「lumimi」之盧韋志佯稱欲向其購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10676 │30分前某│ │ │虛擬遊戲金│虛擬遊戲金幣,藉此取得盧韋志在玉山銀│月,如易科罰金,以│ │號、11│時 │ │ │幣80萬 │行泰山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 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584 號│ │ │ │ │號;另在左列遊戲中,以暱稱「NlCK賴」│日。扣案電腦主機壹│ │追加起│ │ │ │ │,向暱稱「攸小晴」之蔡宏仁佯稱欲販售│臺沒收。 │ │訴書犯│ │ │ │ │虛擬遊戲金幣,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 │ │罪事實│ │ │ │ │動電話與蔡宏仁聯繫,致蔡宏仁不疑有他│ │ │㈡)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1時15分依指示│ │ │ │ │ │ │ │匯出1,000 元至上揭帳戶。迨蔡宏仁匯款│ │ │ │ │ │ │ │後,乙○○再向盧韋志提示蔡宏仁匯款資│ │ │ │ │ │ │ │訊,致盧韋志誤認乙○○已匯款左列金額│ │ │ │ │ │ │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翌日(即100 │ │ │ │ │ │ │ │年3 月9 日)凌晨2 時29分許將其所有之│ │ │ │ │ │ │ │80萬虛擬遊戲金幣轉入乙○○之暱稱「瓏│ │ │ │ │ │ │ │少」遊戲帳號內,乙○○再將該遊戲金幣│ │ │ │ │ │ │ │轉售予不知情之其他玩家,因此獲利。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