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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6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6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志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2,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1 年6 月18日下午2 時│101 年9 月12日        │
│        │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          │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查│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705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4001號│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                      │
│後│    │北地方法院)          │                      │
│事├──┼───────────┼───────────┤
│實│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5716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2122號│
│審├──┼───────────┼───────────┤
│  │判決│101 年9 月4 日(聲請書│101 年12月28日        │
│  │日期│誤載為101 年9 月14日)│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                      │
│確│    │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5716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2122號│
│決├──┼───────────┼───────────┤
│  │確定│101 年10月9 日        │102 年1 月28日        │
│  │日期│                      │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6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