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隆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隆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隆笙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