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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9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勝雄

具 保 人 湯呂蘭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湯呂蘭英因受刑人湯勝雄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 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交簡字第3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1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 仟元折算1 日確定,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結果,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桃園地檢署遂於102 年10月17日以102年桃檢秋執丑緝字第3969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02 年1 月28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已緝獲歸案,於102 年10月2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9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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