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章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章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上揭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各1紙可證。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各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時間 │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民國101 年│第一級毒品│淨重共0.273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 │ │6 月16 日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2698公克│中心101 年7 月12日航│ │ │ │ │。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品鑑定書 │ │ │ │ │ │ │ ├──┼─────┼─────┼─────────┼──────────┤ │ 2 │101 年12月│第一級毒品│淨重0.3240公克,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 │ │3日 │海洛因1包 │餘淨重0.3215公克 │中心102 年3 月20日航│ │ │ │ │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品鑑定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