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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9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章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章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上揭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各1紙可證。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核閱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各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時間  │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民國101 年│第一級毒品│淨重共0.273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
│    │6 月16 日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2698公克│中心101 年7 月12日航│
│    │          │          │。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品鑑定書            │
│    │          │          │                  │                    │
├──┼─────┼─────┼─────────┼──────────┤
│ 2  │101 年12月│第一級毒品│淨重0.3240公克,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
│    │3日       │海洛因1包 │餘淨重0.3215公克  │中心102 年3 月20日航│
│    │          │          │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    │          │          │                  │品鑑定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9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