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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8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智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智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50條規定固業經修正而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查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犯行經本院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2 月21日晚間7 │101 年5 月15日下午某│
│                │時許                │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12│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8│
│                │25 號               │56 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928 │101 年度審訴字第1551│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7月16日     │   101年10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928 │101 年度審訴字第1551│
│判  決│        │號                  │號                  │
│      ├────┼──────────┼──────────┤
│      │判    決│   101年8月6日      │   101年1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8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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