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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自更緝字第1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俊華王筆毅廖建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更緝字第1號

自訴人
康誠建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羅家康
上一人自訴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一人自訴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共同自訴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
被告
翁仁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康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康誠公司)由總經理羅家康全權負責於民國70年間與地主許應堯等人簽訂契約書,取得坐落桃園縣楊梅鎮高山頂段5 、5-2 、7-1 、7-2、7-4 、7-5 、7-6 、7-19、7-29、7-31等地號土地之使用權,經合法申請興建「國際僑光城」,首批興建花園別墅192 戶,均由羅家康出資,該工程進行中因土地所有人未依約辦理分割而暫時停工,惟已有部分房屋已全部完工,然嗣後原土地所有人竟將上開地號7-1 、7-4 、7-5 (其上已蓋有160 餘戶建築物)等地號土地移轉與張串煌,再由張串煌移轉與被告翁仁彥,詎被告翁仁彥竟於82年12月12日僱工將上述建築物全部夷為平地,因認被告翁仁彥涉有刑法第353 條第1 項之毀損建築物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規定,自訴程序準用前開關於公訴之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翁仁彥已於本院審理中之102 年2 月22日死亡,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 年4 月2 日移署國服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加州生命記(按應係「紀」)錄證書-帕薩迪納市公共健康署死亡證書及被告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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