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自更緝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更緝字第1號
- 自訴人
- 康誠建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羅家康
- 上一人自訴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上一人自訴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共同自訴代理人
- 陳培豪律師
- 被告
- 翁仁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康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康誠公司)由總經理羅家康全權負責於民國70年間與地主許應堯等人簽訂契約書,取得坐落桃園縣楊梅鎮高山頂段5 、5-2 、7-1 、7-2、7-4 、7-5 、7-6 、7-19、7-29、7-31等地號土地之使用權,經合法申請興建「國際僑光城」,首批興建花園別墅192 戶,均由羅家康出資,該工程進行中因土地所有人未依約辦理分割而暫時停工,惟已有部分房屋已全部完工,然嗣後原土地所有人竟將上開地號7-1 、7-4 、7-5 (其上已蓋有160 餘戶建築物)等地號土地移轉與張串煌,再由張串煌移轉與被告翁仁彥,詎被告翁仁彥竟於82年12月12日僱工將上述建築物全部夷為平地,因認被告翁仁彥涉有刑法第353 條第1 項之毀損建築物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規定,自訴程序準用前開關於公訴之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翁仁彥已於本院審理中之102 年2 月22日死亡,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 年4 月2 日移署國服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加州生命記(按應係「紀」)錄證書-帕薩迪納市公共健康署死亡證書及被告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