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夏禹期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罰金新臺幣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就所宣告併科罰金部分漏載「併科」二字,然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