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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許曉微呂世文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3號

                   103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皓鈞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告
李柏元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被告
李孝庭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被告
邱顯鴻
被告
温文翔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告
李文斌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葉禮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30頁第3 至4 行「附表一編號9 、15、1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記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9 、15、1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0頁第3 至4 行「附表一編號9 、15、1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記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30頁第3至4 行更正為「附表一編號9 、15、16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