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 告 中租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訴訟代理人 張傳欣 被 告 趙秦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94號竊盜案件,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其中針對被告趙秦中請求損害賠償暨利息部分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中租名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趙秦中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至觀原告之訴其中針對他人請求損害賠償暨利息部分則經本院作成和解筆錄終結其訴,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針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暨利息部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