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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德維

      葉家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30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葉佳銍」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家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葉家銍」,惟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葉家銍」之姓名誤載為「葉佳銍」,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70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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