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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8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8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均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5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均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該毒品且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柒拾叁點捌柒捌公克)及沾有愷他命粉末之新臺幣壹佰元紙鈔壹張(鈔票號碼:EK473276YH),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外,並於犯罪事實欄補充更正:陳均豪於102 年3 月2 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里○○路○○段00號對面修車廠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驗前毛重共75.4480 公克、驗餘淨重共73.8780 公克)、沾有愷他命之新臺幣(下同)100 元紙鈔1 張;另於證據欄補充: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毛重75.4480 公克、淨重74.1480 公克、驗餘淨重73.8780 公克、純度47.4%、純質淨重35.1462 公克),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檢體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 份及照片10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陳均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制及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造成之危害,仍持有數量非寡之愷他命,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紀錄且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自述係大學畢業及其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含包裝該毒品且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驗前毛重共75.4480 公克,驗餘淨重共73.8780公克),上開毒品既屬被告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被告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並已構成犯罪,上開扣案之愷他命即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1 個及沾有微量愷他命粉末之新臺幣100 元紙鈔1 張(鈔票號碼:EK473276YH),均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愷他命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85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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