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1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天興任職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1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連結07-BQ 號拖車,沿國道二號公路向西方向行駛,嗣行經該路段外側車道12.6公里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雖雨天,夜間無照明,柏油路面濕潤,但路面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前車向左切出後,未減速,而不及發現前方壅塞之狀況,致先撞及因壅塞而停等在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租賃小貨車之高智強(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再往前依序追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告訴人陳吉源、擦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陳建華(未成傷)、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史颺旗(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吳明軒(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宋長志(未成傷)、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之詹錦昌(未成傷)、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趙書民(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造成高智強所駕駛車輛上之乘客即告訴人高智仁受有頭部損傷、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唇之開放性傷口、肘前臂及腕磨損或擦傷及牙齒斷裂之傷害;陳吉源受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吳天興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吉源、高智仁均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