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吳光斗 吳姿穎 吳景盛 吳景輝 吳景煌 共同送達代收人:賴妍蓉 被 告 林志賢 林國民即裕隆煤氣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等於本院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