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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榮澤蘇昌澤林宜靜

附民原告  宋淑貞

附民被告  張建國

附民被告  易欣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建國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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