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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0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游紅桃楊廼伶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1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志浩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不明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8 月下旬某日,向不知情之友人陳慧娟(另為不起訴處分)借得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永安郵局(下稱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於101 年8 月30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與龍門路口之便利商店前,將上開金融帳戶之存簿、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幫助該等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 年9 月1 日下午5 時47分至同日晚上8 時20分期間,陸續以電話向蕭怡平、黃雅綺、陳純築等人佯稱渠等先前網路購物約定之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如不前往自動付款機重新設定,將遭扣款,致蕭怡平、黃雅綺、陳純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提款機,將新臺幣(下同)29987 元、7123元、30004 元匯入上開金融帳戶內。嗣因蕭怡平、黃雅綺、陳純築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程序事項: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定有明文,而此之犯罪地,在幫助犯之情形,基於共犯從屬性之理論,正犯之犯罪地,亦應視為幫助犯之犯罪地。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又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第7 條第2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於此所謂數人共犯一罪,除共同正犯外尚包括幫助犯、教唆犯。因此幫助犯自身住居所、起訴時所在地、幫助行為地、所幫助正犯之犯罪地(包括行為地、結果發生地)所在之法院基於地域之關係,對於幫助犯有管轄權外,尚可基於數人共犯一罪之關係而取得牽連管轄權。詳言之,上述對於幫助犯基於上述之地域關係有管轄權以外之無地域管轄權之法院,得因係正犯之住居所、起訴時所在地之法院,而對於幫助犯取得牽連管轄權。是以,檢察官僅以幫助犯為被告而向法院追訴其幫助犯行,若幫助犯本身犯罪行為地、自身之住居所地、起訴時自身所在地、正犯犯罪地,有一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該法院對於起訴之幫助犯即有土地管轄權;若雖無土地管轄權,然正犯之住居所所在地亦在法院管轄區域內,起訴法院亦得依數人共犯一罪之關係,取得對於幫助犯之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被告陳志浩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 號5 樓,居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1 樓,且其辯稱係應徵工作交付上揭金融資料,交付之地點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與龍門路口之便利商店前,又本件被害人蕭怡平在接獲詐騙電話後,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2 段華南銀行;被害人黃雅綺在接獲詐騙電話後,係在雲林縣虎尾鎮西屯里大屯聯邦銀行;被害人陳純築在接獲詐騙電話後,係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超商內自動提款機,各匯款至被告所借用陳慧娟上開帳戶內,是依前所述被告住居所在地、交付存摺、提款卡之地點、被害人遭詐騙之處所與匯款之處所、及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102 年5 月17日)時其人之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地域內,本院對於被告自無地域管轄權。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幫助之正犯其施詐之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亦無從基於數人共犯一罪之牽連關係取得對被告之牽連管轄權。是以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併移送於如主文所示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10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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