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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鍾 豪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102 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鍾豪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2 年11月29日102 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提理由書狀,本院於103 年1 月15日以裁定命其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因上訴人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經本院於103 年2 月25日裁定對其公示送達,除於103 年2 月27日將上開命其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牌示處外,並經以適當方法,於103 年3 月7 日公告於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有本院刑事裁定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103 年3 月7 日德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公示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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