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峻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訴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6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峻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梁峻銘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98年9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自101 年2 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受雇於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巷000 號之「亮威菸酒有限公司」(下簡稱亮威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送貨事宜並代亮威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分別:㈠基於單一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時間(均係101 年間),在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後,未繳回亮威公司而予以侵吞入己;㈡明知「台灣磚窯雞」實際上未向亮威公司訂貨,仍基於詐欺及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亦係101 年間),在業務上所製作之送貨簽收單上填製不實之訂貨記載後,持以向亮威公司佯稱「台灣磚窯雞」訂購貨品,使亮威公司陷於錯誤而將貨品如數交付予梁峻銘,致受有損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梁峻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蔡允條、黎為禕、李美慧分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證述。 ㈢客戶銷售日報表、客戶對帳請款單、亮威公司員工保證書、送貨簽收單客戶聯、公司聯、切結書、攷勤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 三、核被告梁峻銘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1 年2 月起至同年11月止,所為各該次業務侵占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則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此部分於業務上所掌文書為不實登載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同時使亮威公司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復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己用,竟利用擔任亮威公司業務之機會,將所收取之客戶款項侵吞入己,復又虛偽填製送貨簽收單而向亮威公司詐取貨品,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本案所侵占、詐欺之款項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梁峻銘於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佈,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而因被告本案所犯之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乃係分別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7 月、 3月,則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被告就經宣告有期徒刑3 月之部分,具有選擇易科罰金之利益,自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鍾信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 │實際銷貨│ 客 戶 名 稱 │ 侵占金額 │ │ │ │日 期│ │(新臺幣)│ ├──┼─────┼────┼────────┼─────┤ │ 1 │2 月間某日│1 月5 日│鄉情味土雞海鮮城│ 15,000元│ │ │ │1 月6 日│ │ │ │ │ │1 月10日│ │ │ │ │ │1 月12日│ │ │ │ │ │1 月14日│ │ │ │ │ │1 月16日│ │ │ │ │ │1 月18日│ │ │ │ │ │1 月20日│ │ │ ├──┼─────┼────┼────────┼─────┤ │ 2 │9 月間某日│8 月7 日│福記經濟小吃 │ 8,118元│ │ ├─────┼────┤ │ │ │ │10月間某日│9 月6 日│ │ │ │ │ │9 月28日│ │ │ ├──┼─────┼────┼────────┼─────┤ │ 3 │10月間某日│9 月12日│客家香小吃 │ 5,216元│ │ │ │9 月22日│ │ │ ├──┼─────┼────┼────────┼─────┤ │ 4 │6 月間某日│5 月28日│森園飲食店 │ 8,236元│ │ ├─────┼────┤ │ │ │ │8 月間某日│7 月24日│ │ │ │ ├─────┼────┤ │ │ │ │11月間某日│10月9 日│ │ │ ├──┼─────┼────┼────────┼─────┤ │ 5 │9 月間某日│8 月4 日│龍湘園小館 │ 19,358元│ │ │ │8 月8 日│ │ │ │ │ │8 月17日│ │ │ │ │ │8 月25日│ │ │ │ ├─────┼────┤ │ │ │ │10月間某日│9 月8 日│ │ │ │ │ │9 月11日│ │ │ │ │ │9 月13日│ │ │ │ │ │9 月14日│ │ │ │ │ │9 月18日│ │ │ │ │ │9 月20日│ │ │ │ │ │9 月22日│ │ │ │ │ │9 月26日│ │ │ ├──┼─────┼────┼────────┼─────┤ │ 6 │6 月間某日│5 月31日│久久聯誼 │ 2,254元│ │ ├─────┼────┤ │ │ │ │8 月間某日│7 月20日│ │ │ ├──┼─────┼────┼────────┼─────┤ │ 7 │8 月間某日│7 月20日│順將活魚 │ 5,760元│ │ │ │7 月30日│ │ │ ├──┼─────┼────┼────────┼─────┤ │ 8 │8 月間某日│7 月21日│李媽媽小吃店 │ 15,094元│ ├──┼─────┼────┼────────┼─────┤ │ 9 │11月間某日│10月8 日│大自然活魚餐廳 │ 1,760元│ ├──┼─────┼────┼────────┼─────┤ │ 10 │10月間某日│9 月14日│荷香園茶KTV │ 19,508元│ │ │ │9 月20日│ │ │ │ │ │9 月26日│ │ │ │ ├─────┼────┤ │ │ │ │11月間某日│10月3 日│ │ │ ├──┼─────┴────┴────────┼─────┤ │總計│ │ 100,304元│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日期│ 客戶名稱 │ 物品名稱 │數量│ 商品價值 │ │ │ │ │ │ │(新臺幣)│ ├──┼────┼─────┼─────┼──┼─────┤ │ 1 │11月5 日│台灣磚窯雞│香吉士芭柳│1 箱│ 300元│ │ │ │ ├─────┼──┼─────┤ │ │ │ │蔓越莓 │1 箱│ 300元│ │ │ │ ├─────┼──┼─────┤ │ │ │ │海尼根 │10箱│ 8,800元│ ├──┼────┴─────┴─────┴──┼─────┤ │總計│ │ 9,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