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1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氣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2899 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5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氣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袋(淨重玖拾玖點貳叁柒零公克,驗餘淨重玖拾玖點壹貳柒伍公克,純度92.2%,純質淨重玖拾壹點肆玖陸伍公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氣豪明知愷他命(Ketamine,又名K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1 年11月8 日上午7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凱悅KTV 」樓下,以新臺幣17,0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亮」之成年男子購得愷他命1 袋(淨重99.2370 公克,驗餘淨重99.1275 公克,純度92.2%,純質淨重91.4965 公克)而持有之。嗣於當日(即101 年11月8 日)下午2 時58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巷0 弄00號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袋(淨重99.2370 公克,驗餘淨重99.1275 公克,純度92.2%,純質淨重91.4965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