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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盈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790號、第7791號、第8219號、第8220號、第89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盈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盈全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毀損、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經被害人調閱停車場內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並扣得被告為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犯行時所穿著之深灰色連帽夾克、淺灰色棉褲各1 件及夾腳拖鞋1 雙等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盈全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鄭馨怡、卓永祥、謝東明、何念遂、鍾洧富、劉緯鴻、賴世權、江福來、李良相、賴彥竹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2 年3 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車號000-000 車籍資料各1 份。

㈣刑案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 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 張、扣案物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3張、現場照片2 張、刑案現場照片3 張。

㈤扣案深灰色連帽夾克、淺灰色棉褲各1 件及夾腳拖鞋1 雙。

三、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6 、7 、9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如附表編號8 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 先後破壞自動停車收費機2 台並竊取收費機內財物;就如附表編號5 竊取吸票機及收費機內財物之犯行,係分別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且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予以評價,分別成立一罪。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6 、7 、9 所示犯行,分別以毀損之方式竊取被害人財物之行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被告就如附表編號8 所示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為,惟未得手,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普通竊盜係於97年間竊取設置於土地公廟內之液晶顯示器及遙控器,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仍不思悔改,又毀損、竊取被害人停車收費機及自動快照收費機內等財物,致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另兼衡被告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深灰色連帽夾克、淺灰色棉褲各1件及夾腳拖鞋1 雙,被告雖坦承於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犯行時穿戴前往現場(見偵字第7791號卷第10頁),惟上開物品均乃一般衣物,並非為遮掩相貌穿戴,且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末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強制工作係屬保安處分之類型之一,其宣告係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期能根治犯罪原因,惟仍應受比例原則之限制。查本案被告所為固不足取,然其前次所為竊盜係於97年間,距本件竊盜之101 年、102 年3 年餘,且其本件竊盜犯行手段尚屬單純,所竊財物價值亦非甚鉅,社會危險性程度應尚未達為強制工作宣告之必要。兼衡本案已經斟酌被告犯情一切情狀,並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該刑度足以公正應報及收遏止其來日犯罪行為之效果,是起訴意旨指稱被告有犯罪習慣而聲請宣告強制工作,固非無見,然就本案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處罰,實為已足,爰不予強制工作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354 條、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適用法條: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式及所得財│所犯法條及│ 宣告刑   │
│    │          │        │物              │罪名      │          │
├──┼─────┼────┼────────┼─────┼─────┤
│ 1 │101 年6 月│安泊停車│徒手毀損安泊公司│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14日晚上11│事業有限│所有之自動停車收│條第1 項之│,處有期徒│
│    │時40分許,│公司(下│費機(毀損部分未│竊盜罪    │刑伍月,如│
│    │在桃園縣中│稱安泊公│據告訴),竊得收│          │易科罰金,│
│    │壢市強國路│司)    │費機內之現金新臺│          │以新臺幣壹│
│    │46號安泊停│        │幣40,000元。    │          │仟元折算壹│
│    │車場內    │        │                │          │日。      │
├──┼─────┼────┼────────┼─────┼─────┤
│ 2 │102 年1 月│台灣路停│先後徒手毀損路停│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31日凌晨3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自動停│條第1 項之│,處有期徒│
│    │時26分許,│公司(下│車收費機2 台(毀│竊盜罪    │刑伍月,如│
│    │在桃園縣中│稱路停公│損部分未據告訴)│          │易科罰金,│
│    │壢市三光路│司)    │,竊得收費機內之│          │以新臺幣壹│
│    │357 號光明│        │現金共15,800元。│          │仟元折算壹│
│    │公園停車場│        │                │          │日。      │
│    │內        │        │                │          │          │
├──┼─────┼────┼────────┼─────┼─────┤
│ 3 │102 年2 月│創壹開發│徒手毀損創壹公司│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27日晚上11│股份有限│所有之自動停車收│條第1 項之│,處有期徒│
│    │時5 分許,│公司(下│費機(毀損部分未│竊盜罪    │刑伍月,如│
│    │在桃園縣平│稱創壹公│據告訴),竊得收│          │易科罰金,│
│    │鎮市延平路│司)    │費機內之現金20,1│          │以新臺幣壹│
│    │二段319 號│        │65元。          │          │仟元折算壹│
│    │旁廣南停車│        │                │          │日。      │
│    │場內      │        │                │          │          │
├──┼─────┼────┼────────┼─────┼─────┤
│ 4 │102 年2 月│富多美股│持石頭(非兇器)│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27日晚上11│份有限公│毀損富多美公司所│條第1 項之│,處有期徒│
│    │時50分許,│司(下稱│有之自動快照收費│竊盜罪    │刑伍月,如│
│    │在桃園縣平│富多美公│機(毀損部分未據│          │易科罰金,│
│    │鎮市德育路│司)    │告訴),竊得收費│          │以新臺幣壹│
│    │242 號前  │        │機內之現金9,000 │          │仟元折算壹│
│    │          │        │元。            │          │日。      │
├──┼─────┼────┼────────┼─────┼─────┤
│ 5 │102 年3月5│俥亭停車│徒手毀損俥亭公司│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日凌晨5時 │事業股份│所有之自動停車收│條第1 項之│,處有期徒│
│    │23分許,在│有限公司│費機(毀損部分未│竊盜罪    │刑伍月,如│
│    │桃園縣中壢│(下稱俥│據告訴),竊得吸│          │易科罰金,│
│    │市延平路53│亭公司)│票機1 台(價值  │          │以新臺幣壹│
│    │5 號俥亭公│        │20,000元)及收費│          │仟元折算壹│
│    │司停車場內│        │機內之現金100 元│          │日。      │
│    │          │        │。              │          │          │
├──┼─────┼────┼────────┼─────┼─────┤
│ 6 │102 年3月5│劉羅金蘭│徒手毀損劉羅金蘭│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日上午8 時│即優都實│所有之自動停車收│條第1 項之│,處有期徒│
│    │前某時,在│業社    │費機,竊得收費機│竊盜罪及刑│刑陸月,如│
│    │桃園縣中壢│        │內之現金12 ,000 │法第354 條│易科罰金,│
│    │市中正路17│        │元。            │之毀損罪  │以新臺幣壹│
│    │0 號地下停│        │                │          │仟元折算壹│
│    │車場內    │        │                │          │日。      │
├──┼─────┼────┼────────┼─────┼─────┤
│ 7 │102 年3 月│汎航通運│徒手毀損汎航公司│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7 日晚上11│股份有限│所有之自動停車收│條第1 項之│,處有期徒│
│    │時許,在桃│公司(下│費機,竊得收費機│竊盜罪及刑│刑伍月,如│
│    │園縣龜山鄉│稱汎航公│內之現金6,500 元│法第354 條│易科罰金,│
│    │復興路5 號│司)    │。              │之毀損罪  │以新臺幣壹│
│    │林口長庚醫│        │                │          │仟元折算壹│
│    │院公十二停│        │                │          │日。      │
│    │車場內    │        │                │          │          │
├──┼─────┼────┼────────┼─────┼─────┤
│ 8 │102 年3 月│新台茂環│徒手毀損新台茂公│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12日晚上8 │球股份有│司所有之自動停車│條第3 項、│未遂,處有│
│    │時10分許,│限公司(│收費機(毀損部分│第1 項之竊│期徒刑參月│
│    │在桃園縣蘆│下稱新台│未據告訴),竊取│盜未遂罪  │,如易科罰│
│    │竹鄉南崁路│茂公司)│財物未遂。      │          │金,以新臺│
│    │一段112 號│        │                │          │幣壹仟元折│
│    │台茂購物中│        │                │          │算壹日。  │
│    │心停車場內│        │                │          │          │
├──┼─────┼────┼────────┼─────┼─────┤
│ 9 │102 年3 月│中興電工│徒手毀損中興公司│刑法第320 │陳盈全竊盜│
│    │13日上午7 │機械股份│所有之自動停車收│條第1 項之│,處有期徒│
│    │時前某時,│有限公司│費機,竊得收費機│竊盜罪及刑│刑伍月,如│
│    │在桃園縣桃│(下稱中│內之現金2,150 元│法第354 條│易科罰金,│
│    │園市藝文一│興公司)│。              │之毀損罪  │以新臺幣壹│
│    │街停車場內│        │                │          │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5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