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84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清棋 張萬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鄒清棋與張萬得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觀音鄉○○路0 段000 號「百樂小吃店」內,因酒後與郭文瑞起衝突,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郭文瑞,致郭文瑞受有右側脛骨與腓骨骨折等傷害。案經郭文瑞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送偵辦,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文瑞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