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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奇林數位科技整合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 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2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大內高手資訊有限公司告訴被告2 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林浩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併應對被告奇林數位科技整合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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