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3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政(原名邱國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80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國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國政自民國(下同)98年6 月6 日起至100 年12月2 日止,受僱於志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下稱志成公司)之桃園營業所擔任業務工作,負責向志成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及辦理送貨、退貨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利用職務之便,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99年10月中旬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地區某篆刻行,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印章各1 枚(均未扣案),復於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時間,佯以同上附表所示各該客戶向志成公司訂貨為由,在其業務上製作同上附表所示各該單據,虛偽登載同上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表示同上附表所示各該客戶業已同意訂購該等貨品,致志成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貨品予邱國政供轉交予各該客戶,邱國政收取貨品後,復冒用各該客戶承辦人之名義,或蓋用上開偽造「馮家儀」之印章於附表一編號廿、廿六、廿七、卅、卅一、卅三所示各該單據,或蓋用上開偽造「李金連」印章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單據,或蓋用上開偽造「黃月雲」印章於附表一編號二、十七、廿一、廿二、廿五、廿九、卅五所示各該單據;或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九、廿八所示署押於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九、廿八所示各該單據;或盜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印章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單據,或盜蓋如附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印章於附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單據,虛偽表示各該貨品已經由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客戶簽收具領,再持交志成公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志成公司及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客戶,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53,972 元之貨品;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示時間,佯以同上附表所示各該客戶向志成公司訂貨為由,在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一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示各該單據,虛偽登載同上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表示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客戶業已同意訂購該等貨品,致志成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貨品予邱國政供轉交予各該客戶,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示價值共計176,407 元之貨品。 (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利用為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客戶訂貨並取得貨品之機,冒用客戶承辦人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署押於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各該單據,虛偽表示各該貨品已由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客戶簽收具領,再持交志成公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志成公司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客戶,以此方式將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價值共計48,791元之貨品侵占入己;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三至七所示時間,利用為附表二編號三至七所示客戶訂貨並取得貨品之機,將持有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七所示價值共計103,326 元之貨品侵占入己。 (三)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三編號一所示時間,將持有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客戶欲退回志成公司價值共計1,447,063 元之貨品,侵占入己;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將持有附表三編號二所示客戶欲退回志成公司價值共計22,277元之貨品,侵占入己。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瓊宜、洪彩萍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所證情節相符,復有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員工資料表、業務侵占切結書、侵占貨物(款)明細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該單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又翻稱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及附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之印並非其所盜蓋,而係客戶方面自行蓋印,然此與上開事證相違且背反常情,是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又按盜用印章,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吸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盜用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印章及附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印章所產生之印文,依上開說明,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被告盜用上開印章之行為,及偽刻「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印章以之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十七、廿至廿二、廿五至廿七、廿九至卅一、卅三、卅五所示印文之行為,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九、廿八所示署押之行為,均各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單純觸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此部分亦有在其業務上製作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單據並持以行使,故應仍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而此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客戶之署押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 (四)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三至編號七及附表三編號一、編號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竟乘擔任業務工作之便,以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文書之方式詐取或侵占志成公司之貨品,不法所得達260 餘萬元,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犯後尚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志成公司220 餘萬元,然尚有含賠償金在內約100 餘萬元未清償(參告訴代理人於本院102 年10月2 日審判程序中所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各該單據,業經被告提出向志成公司以行使,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然於上開文書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及署押,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至被告偽造「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之印章各1 枚,並未扣案,復據被告供稱業已銷燬(見101 年度他字第6038號卷第63頁),又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盜用「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及「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之印章為真正之印章,所生之印文亦為真正,該印章、印文均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刑事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之客戶未實際訂貨,被告佯以客戶訂貨為由,先行開立其業務上製作之銷貨單或退發貨通知單,向告訴人詐取貨品後,復冒用客戶承辦人之名義,簽名或蓋章於告訴人之前開單據: ┌──┬────┬────┬────────┬──────┬──────┬────┬──────┬─────────┐ │編號│犯罪時間│客戶名稱│ 貨品名稱及數量 │詐取貨品價值│偽造印文、署│單據名稱│ 所犯法條 │ 主文欄 │ │ │ │ │ │ │押或盜用印章│ │ │ │ │ │ │ │ │ │之情形及數量│ │ │ │ ├──┼────┼────┼────┬───┼──────┼──────┼────┼──────┼─────────┤ │ 一 │99年10月│中科院石│白博士泡│ 60 組│ 6,060 元│無 │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1 日 │園分站 │沫清潔劑│ │ │ │有限公司│、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銷貨單 │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二 │99年10月│中科院石│白博士泡│186 組│ 18,18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30日 │園分站 │沫清潔劑│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含贈品│ │ │造「黃│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6 組) │ │ │月雲」│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 三 │99年11月│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8,52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16日 │利總處內│ │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造「李│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金連」│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李金連」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 四 │99年11月│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0 罐│ 9,675 元│盜用「│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26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龍岡副│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岡副食品│ │ │ │供站供│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供應站 │ │ │ │配員謝│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嘉英」│ │ │ │壹日。 │ │ │ │ │ │ │ │印章 │ │ │ │ │ ├──┼────┼────┼────┼───┼──────┼───┴──┼────┼──────┼─────────┤ │ 五 │99年11月│中山科學│白博士泡│120 組│ 12,120 元│無 │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院 │沫清潔劑│ │ │ │有限公司│、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銷貨單 │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六 │100 年1 │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6 組│ 9,675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6 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 │利總處發│、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副食品│(含贈品│ │ │ │貨通知單│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6 組)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七 │100 年1 │國防部福│白博士廚│ 15 箱│ 9,120 元│無 │股份有限│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7日 │利總處龍│房清潔劑│ │ │ │公司行車│、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副食品│ │ │ │ │作業日報│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 │ │ │ │表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八 │100 年3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240 罐│ 20,83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8 日 │園分站 ├────┼───┤(起訴書誤載│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噴效蟑螞│120 罐│為13,270元)│」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藥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 九 │100 年3 │國防部福│滅飛液體│ 24 盒│ 34,594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0日 │利總處內│電蚊香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滅飛液體│ 48 組│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蚊香液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噴效水性│240 罐│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噴效蟑螞│120 罐│ │ │ │ │ │ │ │ │ │ │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滅飛電片│ 60 盒│ │ │ │ │ │ │ ├──┼────┼────┼────┼───┼──────┼───┼──┼────┼──────┼─────────┤ │ 十 │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7日 │利總處僑│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十一│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4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十二│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3,473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僑│藥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十三│100 年3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30日 │園分站 │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十四│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30日 │利總處九│ │ │ │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龍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十五│100 年4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 日 │園分站 │ │ │ │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某某」│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字跡│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凌亂無│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法辨識│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某某」署押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十六│100 年4 │國防部福│滅飛液體│ 72 組│ 13,896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1日 │利總處僑│蚊香電蚊│ │ │押「陳│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香2 入組│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滅飛液電│ 36 個│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器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陳」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十七│100 年4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6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月雲」│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署押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十八│100 年4 │國防部福│噴效蟑螞│360 罐│ 22,68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僑│藥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十九│100 年7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480 罐│ 23,04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8 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 廿 │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960 罐│ 59,405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4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一│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4,554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4日 │利總處內│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二│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240 組│ 26,16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5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2 入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三│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1440罐│ 89,107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8日 │利總處龍│藥 │ │ │ │利總處統│、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站 │ │ │ │ │供品退(│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 │廿四│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360 組│ 19,620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9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 │利總處統│、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站 │2 入 │ │ │ │供品退(│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 │廿五│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20 組│ 13,08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5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2 入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六│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300 組│ 31,50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7日 │利總處桃│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2 入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七│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5,36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八│100 年11│榮民之家│噴效蟑螞│480 罐│ 37,80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 日 │ │藥(起訴│ │ │押「吳│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書誤載為│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噴效水性│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吳」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九│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泡│240 組│ 24,56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5 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2 入 │ │ │造「黃│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 卅 │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0 組│ 18,42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1日 │利總處桃│沫清潔劑│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2 入 │ │ │造「馮│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馮家儀」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卅一│100 年11│國防部福│噴效蟑螞│360 罐│ 41,940 元│偽刻印│貳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4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造「馮│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噴效水性│360 罐│ │家儀」│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馮家儀」署押貳枚│ │ │ │ │ │ │ │ │ │ │ │均沒收。 │ ├──┼────┼────┼────┼───┼──────┼───┴──┼────┼──────┼─────────┤ │卅二│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泡│300 組│ 30,705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21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 │利總處統│、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壢供應站│2 入 │ │ │ │供品退(│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 │卅三│100 年11│國防部福│噴效蟑螞│480 罐│ 43,080 元│偽刻印│貳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5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造「馮│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噴效水性│240 罐│ │家儀」│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馮家儀」印文貳枚│ │ │ │ │ │ │ │ │ │ │ │均沒收。 │ ├──┼────┼────┼────┼───┼──────┼───┼──┼────┼──────┼─────────┤ │卅四│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0 組│ 24,840 元│盜用「│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8日 │利總處僑│沫清潔劑│ │ │僑愛福│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2 入 │ │ │利分站│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福利員│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噴效水性│120 罐│ │張毓錚│ │ │ │壹日。 │ │ │ │ │ │ │ │」印章│ │ │ │ │ ├──┼────┼────┼────┼───┼──────┼───┼──┼────┼──────┼─────────┤ │卅五│100 年11│國防部福│噴效油性│600 罐│ 39,24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30日 │利總處內├────┼───┤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噴效水性│240 罐│ │造「黃│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合計│ │1,030,379 元│ │ │ │ │(起訴書誤載│ │ │ │ │為1,022,819 │ │ │ │ │元) │ │ └──┴──────────────────┴──────┴────────────────────────────┘ 附表二:客戶實際有向告訴人訂貨,而由被告取得貨品後,冒用客戶承辦人之名義,簽名或蓋章於告訴人之單據,將貨品侵占入己: ┌──┬────┬────┬────────┬──────┬──────┬────┬──────┬─────────┐ │編號│侵占時間│客戶名稱│ 貨品名稱及數量 │侵占貨品價值│ 偽造署押 │單據名稱│ 所犯法條 │ 主文欄 │ │ │ │ │ │ │ 及數量 │ │ │ │ ├──┼────┼────┼────┬───┼──────┼───┬──┼────┼──────┼─────────┤ │ 一 │99年11月│國防部福│噴效蟑螞│ 72 支│ 35,638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29日 │利總處龍│藥 │ │ │押「徐│ │有限公司│、第210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岡站 ├────┼───┤ │」 │ │銷貨單 │、第336 條第│如易科如易科罰金,│ │ │ │ │噴效水性│504 支│ │ │ │ │2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噴效油性│ 96 支│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徐」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 │ │ │ ├──┼────┼────┼────┼───┼──────┼───┼──┼────┼──────┼─────────┤ │ 二 │100 年7 │國防部福│滅飛蚊香│ 12 盒│ 13,153 元│偽造署│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月12日 │利總處僑│60捲 │ │ │押「許│ │利總處發│、第210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愛供應站├────┼───┤ │」 │ │貨通知單│、第336 條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噴效水性│240 罐│ │ │ │ │2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噴霧殺蟲│ │ │ │ │ │ │國防部福利總處發貨│ │ │ │ │劑600ml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許│ │ │ │ ├────┼───┤ │ │ │ │ │」署押壹枚沒如易科│ │ │ │ │白博士廚│ 6 組│ │ │ │ │ │罰金,以收。新臺 │ │ │ │ │房清潔劑│ │ │ │ │ │ │ │ │ │ │ │600ml ×│ │ │ │ │ │ │ │ │ │ │ │2 入 │ │ │ │ │ │ │ │ ├──┼────┼────┼────┼───┼──────┼───┴──┼────┼──────┼─────────┤ │ 三 │100 年7 │國防部福│噴效蟑螞│480 組│ 29,702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33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月27日 │利總處桃│藥 │ │ │ │利總處統│第2 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園供應站│ │ │ │ │供品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 │ 四 │100 年8 │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組│ 44,554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33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月17日 │利總處桃│藥 │ │ │ │利總處統│第2 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園供應站│ │ │ │ │供品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 │ 五 │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廚│180 罐│ 9,810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33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月2 日 │利總處龍│房清潔劑│ │ │ │利總處發│第2 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岡副食品│600ml │ │ │ │貨通知單│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六 │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廚│180 罐│ 9,810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33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月9 日 │利總處龍│房清潔劑│ │ │ │利總處發│第2 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岡副食品│600ml │ │ │ │貨通知單│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七 │100 年11│國防部福│白博士廚│180 罐│ 9,450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33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月16日 │利總處龍│房清潔劑│ │ │ │利總處發│第2 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岡副食品│600ml │ │ │ │貨通知單│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合計│ │ 152,117 元│ │ └──┴──────────────────┴──────┴────────────────────────────┘ 附表三:客戶退貨並將貨品交給被告後,被告未繳回告訴人而將 貨品侵占入己: ┌──┬────┬────┬────────────┬──────┬───────┬──────┬─────────┐ │編號│犯罪時間│客戶名稱│ 貨品名稱及數量 │侵占貨品價值│ 單據名稱 │ 所犯法條 │ 主文欄 │ ├──┼────┼────┼───────┬────┼──────┼───────┼──────┼─────────┤ │ 一 │100 年2 │全聯社 │噴效水性600cc │6,608 組│1,447,063 元│全聯社 │刑法第33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月1 日至│ ├───────┼────┤ │100/10/31 │第2 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同年10月│ │噴效油性600cc │ 381 組│ │對帳完差異明細│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31日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噴效蟑螂螞蟻藥│5,783 組│ │ │ │ │ │ │ │ │600cc │ │ │ │ │ │ │ │ │ ├───────┼────┤ │ │ │ │ │ │ │ │黑貓油性600cc │ 159 組│ │ │ │ │ │ │ │ ├───────┼────┤ │ │ │ │ │ │ │ │噴效跳蚤塵蹣殺│ 96 組│ │ │ │ │ │ │ │ │蟲劑 │ │ │ │ │ │ │ │ │ ├───────┼────┤ │ │ │ │ │ │ │ │噴效氣霧式殺蟲│ 479 組│ │ │ │ │ │ │ │ │劑 │ │ │ │ │ │ │ │ │ ├───────┼────┤ │ │ │ │ │ │ │ │噴效通用水性殺│ 433 組│ │ │ │ │ │ │ │ │蟲劑 │ │ │ │ │ │ │ │ │ ├───────┼────┤ │ │ │ │ │ │ │ │噴效新水性清香│ 208 組│ │ │ │ │ │ │ │ │型 │ │ │ │ │ │ │ │ │ ├───────┼────┤ │ │ │ │ │ │ │ │小博士天然防蚊│ 334 組│ │ │ │ │ │ │ │ │噴劑 │ │ │ │ │ │ │ │ │ ├───────┼────┤ │ │ │ │ │ │ │ │滅飛蚊香30捲 │ 7 組│ │ │ │ │ │ │ │ ├───────┼────┤ │ │ │ │ │ │ │ │滅飛經濟包60卷│ 15 組│ │ │ │ │ │ │ │ ├───────┼────┤ │ │ │ │ │ │ │ │黑貓經濟包60卷│ 33 組│ │ │ │ │ │ │ │ ├───────┼────┤ │ │ │ │ │ │ │ │滅飛強效微煙黑│ 21 組│ │ │ │ │ │ │ │ │蚊香經濟包60 │ │ │ │ │ │ │ │ │ ├───────┼────┤ │ │ │ │ │ │ │ │滅飛電蚊香60片│ 176 組│ │ │ │ │ │ │ │ ├───────┼────┤ │ │ │ │ │ │ │ │滅飛紙片型電蚊│ 97 組│ │ │ │ │ │ │ │ │香 │ │ │ │ │ │ │ │ │ ├───────┼────┤ │ │ │ │ │ │ │ │滅飛液體電蚊香│ 425 組│ │ │ │ │ │ │ │ │器 │ │ │ │ │ │ │ │ │ ├───────┼────┤ │ │ │ │ │ │ │ │滅飛液體電蚊香│3,030 組│ │ │ │ │ │ │ │ │液45ml │ │ │ │ │ │ │ │ │ ├───────┼────┤ │ │ │ │ │ │ │ │白熊洗碗精 │ 361 組│ │ │ │ │ │ │ │ │820cc │ │ │ │ │ │ │ │ │ ├───────┼────┤ │ │ │ │ │ │ │ │白熊洗碗精 │ 182 組│ │ │ │ │ │ │ │ │1000cc │ │ │ │ │ │ │ │ │ ├───────┼────┤ │ │ │ │ │ │ │ │白博士廚房噴霧│5,896 組│ │ │ │ │ │ │ │ │600cc │ │ │ │ │ │ │ │ │ ├───────┼────┤ │ │ │ │ │ │ │ │白熊洗碗精5 公│ 262 組│ │ │ │ │ │ │ │ │斤 │ │ │ │ │ │ │ │ │ ├───────┼────┤ │ │ │ │ │ │ │ │白博士生化酵素│ 19 組│ │ │ │ │ │ │ │ │衣領精 │ │ │ │ │ │ │ │ │ ├───────┼────┤ │ │ │ │ │ │ │ │白博士抗菌洗手│ 83 組│ │ │ │ │ │ │ │ │乳800ml │ │ │ │ │ │ │ │ │ ├───────┼────┤ │ │ │ │ │ │ │ │廚房噴槍瓶600g│ 25 組│ │ │ │ │ │ │ │ ├───────┼────┤ │ │ │ │ │ │ │ │白博士光觸媒洗│ 29 組│ │ │ │ │ │ │ │ │衣粉3kg 補充包│ │ │ │ │ │ │ │ │ ├───────┼────┤ │ │ │ │ │ │ │ │白熊澄潤環保洗│ 65 組│ │ │ │ │ │ │ │ │潔精1kg │ │ │ │ │ │ ├──┼────┼────┼───────┼────┼──────┼───────┼──────┼─────────┤ │ 二 │100 年5 │國防部福│新噴效蟑螂螞蟻│ 360 組│ 22,277 元│國防部福利事業│刑法第336 條│邱國政犯業務侵占罪│ │ │月31日 │利總處龍│殺蟲劑600ml │ │ │管理處龍岡福利│第2 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岡站 │ │ │ │站退(發)貨通│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知單(起訴書誤│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載為國防部福利│ │ │ │ │ │ │ │ │ │總處統供品退發│ │ │ │ │ │ │ │ │ │貨通知單) │ │ │ ├──┼────┴────┴───────┴────┼──────┼───────┴──────┴─────────┤ │合計│ │1,469,340 元│ │ └──┴──────────────────────┴──────┴────────────────────────┘